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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来源:乾安县政府2018-04-16 11:19:58

为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乾安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对未批先建的区块,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其地上新建建筑物和附着物不计入出让总价款。

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乾安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乾政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县政府各局、办,腾字种畜场、大遐畜牧场、鹿场、良种繁育基地:

为妥善解决我县“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期间的遗留问题,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顺利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十八届十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参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松政发〔2016〕65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实际售出或入住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房地一体、稳定连续、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的原则,依据本意见处理。

一、关于缺失开发建设单位问题

(一)因开发建设单位缺失或其法人走、死、逃、亡,造成无申请主体的,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部门认定后,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业主推荐3名以上代表提出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

(二)首次登记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职权进行权籍调查,由县政府组织县发改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消防支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出具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登记材料。

(三)经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登记项目,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公告3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可为该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关于缺失建设用地手续和欠缴土地出让金问题

对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凡具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或规划部门认定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国土部门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对未批先建的区块,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其地上新建建筑物和附着物不计入出让总价款。

办理出让地块欠缴年租金的要补交年租金后方可办理出让手续。

补办用地手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暂时无法缴纳的,开发企业提供可扣押的不动产或其他有效财产,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款的50%价值,经法院财产保全后抵顶土地出让金;无可扣押不动产的,由县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追缴。追缴工作在10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可以启动司法程序。经领导小组批准,登记机构可办理首次登记。

三、关于缺失规划手续和违反规划方案建设问题

(一)对无规划手续的房地产项目,由县住建局依法调查,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批准,登记机构可办理房地产项目首次登记。

(二)对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建设或未按规划批准方案建设的,由县住建局依法调查,完善规划手续,10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可以启动司法程序。同时经领导小组批准,登记机构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四、关于缺少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明问题

凡缺少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的,由县住建局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批准,登记机构可办理首次登记。

五、关于税费未缴清问题

对符合其他登记条件但涉及有关税费暂时无法缴纳的,开发企业提供可扣押的不动产或其他有效财产,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款的50%价值,经法院财产保全后抵顶税费;无可扣押不动产的由税务部门继续依法追缴,同时出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批准,登记机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一)土地面积分摊。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面积为分摊面积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国有建设用地已经分摊过的,继续保持不变,因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暂不进行分摊。

(二)住宅楼登记。在县城区范围内的居民小区共用宗地存在不动产权利人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原开发建设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涉及土地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原建设单位已登记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公告的方式将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以原土地登记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权源资料,并为不动产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建设用地批准后土地未验收登记的,由国土部门尽快组织验收登记。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信息按照土地审批的信息填写,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备注栏内标注“土地审批后未验收”。待相关手续完备后,权利人可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3.在县城区范围内的居民小区,原开发建设单位没有办理用地审批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对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划拨,宗地面积按照楼房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备注栏内标注“无土地信息”;对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先予以受理,并进行权籍调查,宗地面积按照楼房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三)存量房购置。在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存量房购置,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进行权籍调查后,转审批部门依据权籍调查确定的面积和房屋用途进行审批,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用途不一致。房屋登记用途与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因原登记有误或历史原因导致房、地登记不一致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2.因审批等原因导致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分别登记房地原用途。

(五)抵押问题。权利人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持原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参与抵押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原房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

(六)普通住宅。在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住宅用地(平房),并且2007年住建局航拍在图的,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及无籍房或有国有土地证没有登记档案的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审批手续的,由住建部门依法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2.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审批手续的,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房屋已建成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该宗地不是村集体土地,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类型:划拨,并将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此为土地信息办理不动产登记,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的,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七、关于容积率增加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

容积率增加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出让金。

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评估技术规范》)前容积率调整的,评估期日以规划部门批准调整时间为准;在《评估技术规范》出台后容积率调整的,评估期日以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调整时间为准。

八、责任追究

(一)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门多,审批流程长,各相关部门要提速高效、主动作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在相关工作启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相互推诿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权利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发建设单位因不配合或者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导致历史遗留问题未有效解决的,相关部门要从严依法追责,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将所涉及企业及个人与开发建设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销(预)售、投融资等手续暂停办理,停止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九、附则

(一)本意见由乾安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附件:乾安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乾安县人民政府

2018 年2月7日

附件

乾安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有效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县政府决定成立乾安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俊玉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黄举明  副县长

于振军  副县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齐  兵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长征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于海波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田博秋  县法院副院长

孙士涛  县财政局局长

张  清  县审计局局长

闫  军  乾安镇镇长

尚德育  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局长

李雁翔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刘国文  县信访局局长

袁  宇  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朱玉林  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唐彦龙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谷玉国  让字镇镇长

朱明久  县农业和畜牧业局局长

李金山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永恒  县公安局副局长

范国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石圆博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协调调度。

主  任:齐  兵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王永恒  县公安局副局长

范国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战福林  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

成  员:苏静国  县检察院政治部副部长

李昌盛  县法院民事一厅厅长

李晓野  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王亚双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孙发财  县信访局副局长

袁  春  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吴晓辉  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张万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胡  楠  县消防大队教导员

李  杨  县农牧局农财科长

张文波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高志阁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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