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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垫江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新规: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置?

来源:土流网2024-06-17 09:35:25

在垫江县域范围内,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规定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时间2013年1月1日前建房的,无建房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但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和标准的,按照相关精神分类处置办理。下面带来重庆垫江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新规,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置?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合法继承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其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情形占地建房的;

3.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4.申请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必须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产权无争议纠纷。若有权属争议纠纷的,应先行解决争议,再申请确权登记;

5.符合确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1.构成“一户多宅”情形的(因合法继承取得合法宅基地的除外);

2.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尚未解决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非法购买或者乱占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

4.申请新建房确权登记,但旧房未拆除的;

5.属于“小产权房”类型的;

6.法律、法规不予确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有关问题的确认方式

1.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建房时审批手续上的家庭成员应作为不动产共有人,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同时在权证附记栏标注。根据家庭人员结构状况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分户的,应先到辖区派出所进行分户。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以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认定。

3.本集体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4.因合法继承取得房屋权利的(继承非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导致“一户多宅”的除外),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88号)等文件要求,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特殊情形其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地建房,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6.对于原为本集体成员,因参军、入学等原因进城落户前已建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房屋,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资格的人员。

以上就是重庆垫江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新规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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