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03-18 16:09:53
近日,遂溪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遂溪县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的通知,表示将对2016年6月30日前在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那2024年广东湛江市遂溪县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有哪些?
一、关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问题
对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县自然资源部门应查核土地权属来源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置:
1.有符合划拨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过转移的,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权属公告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若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权属公告,经依法处理后,由现房屋权利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纳相关税费,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有合法出让土地权属来源,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过转移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权属公告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若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权属公告,经依法处理后,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
3.已分层分套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的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予受理。若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权属公告,经依法处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已建好使用但没有合法建设手续问题
1.已办理相关报建、竣工验收手续的,当事人按当时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
2.2002年12月1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没有合法建设、竣工工程手续的,权利人提供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单位(机构)出具的《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鉴定报告》,由住建部门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经依法处理后,按当时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
3.2002年12月1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实施后至2013年4月1日《遂溪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13版)》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权利人提供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单位(机构)出具的《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鉴定报告》,由住建部门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经依法处理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资企业已办理土地证但地上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企业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已建好使用未办理房产证的,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权利人需提供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单位(机构)出具的《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鉴定报告》,经住建部门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经依法处理,缴纳相关税费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房改房手续未完善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1.单位职工未按规定办理房改房手续的,可按当时政策完善房改房手续并补缴相关费用,如房屋面积超出批准面积且超出部分非私自加建乱建的,需补交差价,缴纳相关税费,提供缴纳凭证及完税证明,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单位(机构)出具的《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鉴定报告》,由住建部门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方可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备注超出面积。
2.如非单位职工购买的,按照“尊重历史、无错优先、违法必究”原则,进行相应处理,补交差价,缴纳相关税费,方可办理。
五、住宅小区(含独立幢)违反土地规划条件超容积率或超建筑面积建设的问题
1.2013年4月1日《遂溪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13版)》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备,土地没有设定容积率,应计容面积没有超过建设工程规划批准面积的,无需补缴地价差,给予登记。
2.2013年4月1日《遂溪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13版)》实施前以及实施后至2016年6月30日遂溪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备,土地没有设定容积率,但应计容面积超过工程规划批准面积;或原始档案资料依据《关于公布实施遂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遂价(2010)6号)已取得政府或政府部门相关批准设定容积率并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但应计容面积或建设工程规划批准面积超过此容积率开发强度的;超出面积部分需补缴地价差并缴纳相关税费。
3.楼盘负担了道路和巷道等部分公共设施配套用地,且有相关土地权属来源佐证材料的,可按容积率给予折算建筑面积。
4.针对违反土地规划条件超容积率或超建筑面积建设的,擅自占用公共巷道扩建、房屋建筑超出宗地红线等违建部分不予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核准登记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超出核准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超出核准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登记”;房屋平面图上以虚线标注违建部分。
六、关于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土地处置遗留问题
解决土地处置遗留问题,原则上尊重历史,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采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处置时的政策规定处理后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1.2002年12月1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实施前用地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因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搬迁等方式处置土地,对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若已发生转移行为的,由现权利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
2.在2007年6月30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并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工业用地,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划拨土地的,若已发生转移行为的,由现权利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
3.原遂溪县县城建设办公室因县城建设和开发需要对拆迁安置户和困难户安排土地建房的问题。虽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经公告后无异议,应予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划拨土地的,发生转移行为必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和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历史原因导致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时的有关政策予以认定。
4.少数集体企业或镇(街)、村于20世纪90年代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工厂、加油站等非住宅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规划审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或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规划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属地镇(街道)重新确认土地所有权。若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按照国有划拨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可在国有划拨的基础上,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将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
5.原个别单位或个人与中林集团雷州林业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征地协议,已缴纳相关款项,但至今未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依据协议书签订的范围,统一将土地使用权收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供地使用。
6.单位、个人已使用土地(房产),但实际用地面积与证载(批准)面积不一致的:
(1)尚未办理土地(房产)登记手续的,若实际面积少于批准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若实际面积大于批准面积,房屋超出部分非擅自加建乱建,与原有建筑是密不可分的同一主体建筑的,在不违反土地规划条件且无争议的情况下,提供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单位(机构)出具的《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鉴定报告》,由住建部门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超出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备注超出面积。
(2)已办理土地(房产)登记手续的,若实际面积少于证载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进行更正登记手续;若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房屋超出部分非擅自加建乱建,与原有建筑是密不可分的同一主体建筑的,在不违反土地规划条件且无争议的情况下,提供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单位(机构)出具的《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鉴定报告》,由住建部门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超出面积部分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备注超出面积。
以上就是2024年广东湛江市遂溪县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介绍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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