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瑞安市政府2017-10-10 11:07:40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因历史遗留问题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瑞政办〔2017〕167号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因历史遗留问题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妥善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征收房屋未登记发证或登记不全,需作补偿安置的认定处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7〕5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未登记发证房屋,确因历史遗留问题需作补偿安置的认定处置,不作为未登记发证房屋权属认定登记发证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发证房屋是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仅取得其中之一的房屋。
第四条 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工作,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负责对征地范围内未登记发证房屋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未登记发证房屋需作补偿安置的认定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合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未登记发证房屋,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依法分类认定处置:
(一)1987年1月1日前建成,至今未改扩建的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实际使用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至今未改扩建的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确定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以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建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未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以下情况认定处置:
1.能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或清理补办)手续的房屋,按规划部门批准(或清理补办)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定,给予补偿安置。
2.不能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或清理补办)手续的房屋,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土地清理补办手续确定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予以认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不以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计算安置建筑面积,房屋给予适当补偿。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视为合法建筑,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予以认定,给予补偿安置。
(五)原已取得合法产权,因自然灾害(台风、火灾等)或其他原因倒塌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置:
1.未建房屋的,按原合法产权的结果予以认定,原建筑物不予认定。
2.未经批准擅自改建而未登记发证的房屋,以原合法产权的结果予以认定。
(六)2010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未登记发证村集体用房和村内无其他房屋的特殊困难户等其他特殊情况需作补偿安置的房屋,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提出初步认定处置方案报认定小组,由认定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作出认定意见。
第七条 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住宅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房屋不予以认定,不予安置,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未登记发证房屋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认定,不予补偿安置:
(一)相关职能部门已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而暂未强制执行等应拆除未拆除或应没收未没收的房屋。
(二)已签订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协议并已落实安置宅基地(或安置房)等应收回而未收回的房屋(或原土地、房产证已注销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2010年10月1日以后建成,无任何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2目条件给予认定的征收房屋,其重置成新价按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等级、结构、建成年份、装修情况、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等情况所作出评估价的70%计算,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条件给予认定的不给予补偿,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条件给予认定的征收房屋以原合法产权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重置成新价按征收房屋评估价的70%计算。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附属用房和其他房屋,若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记载的建筑面积等评估、计算重置成新价、搬迁(回迁)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费,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第十条 未登记发证房屋建成时间不确定的,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房屋所在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房屋普查图册、基础地形图、航摄底片、建房审批交纳规费(罚没款)的票据、能证明房屋存在时间节点的照片或其他能真实证明建房时间的书面材料为依据。以上资料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具体确定房屋建造时间的规则:
(一)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房屋,且房屋现状与基准图所示的情况一致的,应认定为在规定的时限前建设。
(二)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房屋,现状因改建、扩建、移位重建、拆退等原因而改变的,应将与原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有房屋的面积追认为规定的时限前建设;虽在原房屋位置上重建,但与原房屋不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状房屋,应认定为规定的时限后建设。
(三)在基准图上未标明存在的房屋,原则上不能认定为自然产权,但在财政、税务、住建、国土资源、档案等部门的历史档案资料已有记载,且该历史档案资料系1987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当事人提供或有关部门收集的未登记房屋相关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制作、出具该证据的相关主管部门各自负责认定。
第十一条 未登记发证房屋已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认定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审批表、规划管理规费(罚没)票据、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缴纳票据等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未登记发证房屋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的当事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统计、形成初步意见后,向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二)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应在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对未登记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房屋当事人、坐落地点、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整理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对未登记房屋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作出初步意见。实施单位应当将初步意见告知当事人,同时,将初步认定意见在城中村改造现场范围内和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作出后,认定小组根据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提交的初步认定意见和有关资料、证据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认定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审查认定意见出具《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书》。市国土资源局在出具《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书》之前,应将审查认定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书》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城中村改造现场范围内和所在村居公布,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第十三条 未登记房屋申请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调查认定,应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明文件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认定小组相关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调查和认定工作,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村(居)自主改造的城中村(旧村)改造、小城镇建设等涉及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处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住建办等部门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因历史遗留问题需作安置的未登记发证房屋处置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2〕2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审查表
2.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书
附件1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未登记
发证房屋认定审查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户主) | ||||||||||||
坐落地点 | ||||||||||||
建成年份 | 间数 | 结构 | ||||||||||
用途 | 建筑面积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
(平方米) | ||||||||||||
已有权属证书或证明 | ||||||||||||
现 | 家庭成 | 与户主 | 性别 | 出生 | 户口 | 工作 | ||||||
有 | 员姓名 | 关系 | 年月 | 性质 | ||||||||
在 | ||||||||||||
册 | ||||||||||||
人 | ||||||||||||
口 | ||||||||||||
现有合法 | ||||||||||||
住房情况 | ||||||||||||
申请人签字 | 申请日期 | |||||||||||
调查人 | 调查日期 |
填表说明:调查人由相关镇街安排2名人员负责确认。
村(居)委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 | (盖章) 年 月 日 |
(街道办事处) | |
意见 | |
城中村改造实施 | (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 | |
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公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
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书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因历史遗留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及认定小组意见,对 ,身份证号: 坐落于 的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意见如下: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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