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07-11 09:12:35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属于历史遗留下来建造的宅基地,只登记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同时需要办理房产登记的话需要做出安全鉴定,然后才能够办理备案手续。下面带来北京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政策最新。
一、北京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政策
据了解,《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为化解宅基地管理和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明确指导性政策。
1、例如,对于“户”的认定,《指导意见》拟提出,各区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各区规定办理;
2、各区未作规定的,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
3、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可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以及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等情形,也可进行确权登记。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印发后,城镇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指导意见》拟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指导意见》还针对宅基地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的登记问题进行了明确,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符合分割宅基地条件的可以分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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