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永嘉县政府2018-01-18 13:40:31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列入近5年(2017-2021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D级危房改造的补偿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76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列入近5年(2017-2021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D级危房改造的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列入近5年(2017-2021年)城中村
(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D级危房改造的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治理改造列入近5年(2017-2021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D级危旧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实施,严格控制危房重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7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依据《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发〔2013〕42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11号)《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政府近5年(2017年至2021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的决议》(永人大常〔2017〕1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经县政府批准列入近5年(2017-2021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确因条件限制未纳入当年城中村(旧村)改造建设计划的危房。
对于已纳入当年城中村(旧村)改造建设计划的危房(包括未经相关机构鉴定,但实际已达到D级危房条件的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所在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三条 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为县住建局,集体土地为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单位:属地政府。
第四条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危房的排查、鉴定及实施危房征收补偿安置和拆除工作。
第五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年度融资计划和相应工作,加强对实施单位开展危房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合法危房产权认定标准和价值评估
第六条 被征收危房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用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被征收人对相关证件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核对确认。
第七条 未登记权属房屋合法性认定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95号)有关规定执行。如认定视为合法的危房,其建筑面积和基底面积以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实地勘测为准。
第八条 其他特殊危房的补偿安置,由实施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处理。
第九条 危房土地性质为村集体或国有划拨的,按国有划拨的市场价评估值补偿安置,危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按国有出让的市场价评估值补偿安置。
第十条 危房价(残)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从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经选定的评估机构仅限于对已列入近5年(2017-2021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但未纳入当年城中村(旧村)改造建设计划的危房进行评估,实施评估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实施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章 合法危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合法危房的补偿方式分“市场化安置、就近异地产权安置、市场化安置与就近异地产权安置相结合”三种。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根据以下相应条款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选择产权安置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被征收危房为单间通天式住宅,则按合法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3倍确定应安置面积,如应安置面积小于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则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则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
(二)同一间单间通天式房屋局部层数不一致的,按实际层数分开计算空翻或增购面积。
(三)符合政策规定的增购面积,按照《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发〔2013〕42号)第十三条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其货币补偿款按总安置面积(按产权调换方式计算应安置面积和增购面积,不包括自然增购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扣减被征收人应支付的价款计算。被征收人应支付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被征收人应支付的价款=应安置面积×综合成本价+增购面积×增购价-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原房屋重置价(折旧后)-奖励-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结算并领取货币补偿款后可以在本县范围内购买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也可以在本县范围内申请购买政府存量的安置房(包括集聚农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以及其他保障性安居房)。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本村就近产权安置的,先按市场化安置方式(加上自然增购面积)进行货币款结算后,其货币补偿款冲抵安置房购房款。被征收人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时,面积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面积(包括应安置面积、增购面积和自然增购面积),安置房价格按照安置地块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差额购房款由被征收人按工程进度缴纳。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安置的,先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市场化安置方式(加上自然增购面积)进行货币款结算后,被征收人可以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的金额购买由政府建设的集聚农房或其他存量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照安置地块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商业危房或沿主要街道两侧具有商业价值的危房,其临街一层具有商业价值的部分面积(进深为6米,不足6米的按实际计算),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一次性予以补偿。如就近异地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后有多余的商业店面或商场店铺的,被征收人可以按安置地块市场评估价优先选购。
第十八条 被征收危房的综合成本价和各项奖励标准(仅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的,才可享受整体拆除奖和临时安置奖)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5号)规定执行;增购面积价格应高于综合成本价但低于市场评估价,具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
连片危房其规模达到20户以上,或计算货币化安置50套以上的,可享受整体拆除奖和临时安置奖。货币化安置套数按《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的规定计算。
第四章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第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费以原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产权安置、市场化安置与产权安置相结合”的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危房的总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分摊到市场化安置面积和产权安置面积。其中市场化安置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产权安置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照产权安置方式计算,具体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危房区域、地段租赁所需费用等在安置协议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自收到D级危房评估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按本方案第三章规定中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如被征收人在6个月内不选择补偿安置,而且又不搬迁的,除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外,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危房的搬迁费参照就近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危房涉及附着物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或市场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货币补偿部分)的购房补助、流程、标准,按照我县市场化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其安置房认购程序和付款结算按照安置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产权调换方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涉及的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房屋腾空时间,均以实施单位公布的时间为准。
逾期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项均按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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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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