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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家庄新八家庄旧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快看看有你家吗?

来源:石家庄人民政府2017-08-28 08:47:4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八家庄旧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经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现予以公布,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7年 8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现通告如下:

1、新八家庄旧城改造项目范围为:东至百花街,西至建设北大街,南至石德铁路,北至尚乘源小区。

2、自本通告张贴之日起请在范围内居民尽快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到“新八家庄项目现场办公室”进行登记并领取《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相关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为维护广大居民利益,请积极配合现场工作,加快征收进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联系地址:百花街北城国际底商征收现场办公室(百花街北城国际西门南行50米)

联系电话:68032252、68032253

附:新八家庄旧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新八家庄旧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2]38号)、和《石家庄市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石政函[2017]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征收批准文件

(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2]38号)

(二)《石家庄市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石政函[2017]15号)

(三)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新八家庄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石发改函政[2012]16号)

(四)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项目征收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编号GHTJ2014060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总平面图

(五)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新八家庄旧村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房征函[2012]第29号)

(六)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公布新八家庄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二、征收范围

东起百花街,西至建设北大街东约80米,北起尚乘源小区,南至石德铁路范围内(详见征收用地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评估机构

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六、签约期限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七、生效条件

(一)项目内签订附生效条件协议的数量达到项目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总证数的90%,征收补偿协议予以生效。

(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三)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办理完毕结算及交验房手续之日起按协议约定内容开始计发过渡费。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市场平均价格

1、被征收房屋

(1)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7666元/㎡;

(2)征收范围内非成套低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9907元/㎡;

(3)征收范围内非成套平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21927元/㎡。

2、产权调换房屋

改建区域内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成套高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6800元/㎡。

(三)公摊补助

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的套型公摊补助系数0.1585,非成套低层楼房公摊补助系数0.1951,非成套平房公摊补助系数0.2617。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改建区域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配套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3、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补偿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五)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电器迁移费+搬迁奖励+货币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公摊补助(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

3、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计发1次。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每月25元/㎡,计发12个月。

5、电器迁移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计发1次;

(2)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1次;

(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200元,计发1次。

(4)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一次计发。

(5)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一次计发。

6、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3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15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7、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给予住房保障。

8、货币补助费

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度,鼓励项目范围内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以下补助: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自愿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并以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5%货币补助。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自愿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并以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10%货币补助。

(3)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属于低收入家庭、它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凡在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未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

等价值调换、贴近户型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按等价值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

3、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改建项目规划区域内高层住宅1#楼、2#楼、3#楼。

4、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5、其他补偿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计发2次;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按协议约定内容开始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每月25元/㎡计发,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领取地点另行通知)。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3)电器迁移费

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2次计发;

‚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2次计发;

ƒ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200元,按2次计发。

④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2次计发。

⑤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2次计发。

6、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3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15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未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7、产权调换优惠办法

本着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妥善安置被征收居民,合理分配房源,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遵循“等价值量”调换的原则确定回迁房屋面积,贴近户型面积安置,原则上一套调换一套。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按等价值调换贴近户型面积安置,超过该项目设计最大户型的,依贴近安置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分套选房,或遵循房屋征收部门依据产权调换房源制定的“选房原则”执行。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5700元/㎡计算;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优惠价14500元/㎡计算。

(2)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后20日内(含),自愿一次性结清房屋差价款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以上部分,每平方米优惠600元。

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优惠。

8、项目内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9、项目内产权调换房屋不设楼层差价。

九、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

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房屋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十一、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依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并参照河北省建设厅38号文件之相关精神予以补偿。

十二、特殊困难群体补助

本着和谐征收,照顾于民的原则,在本项目范围内长期居住、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符合特困群体条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审核并公示后,按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十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政策,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十四、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所有征收补偿费用经审核后,征收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凡选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交房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所有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电器迁移费、搬迁奖励等),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不领取征收补偿费可抵顶差价款。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楼需要交纳的房屋差价款,可在产权调换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纳(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以上部分不享受一次性结清房屋差价款每平方米优惠600元的政策)。

十五、办理房屋征收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非产权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产权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产权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涉及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持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凡单套房屋涉及权属为多人共有或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为多人共有的,按单套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不予以分套补偿安置);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交由合法机关出具的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所有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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