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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水厂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7)

来源:武夷山市人民政府2017-10-18 09:39:16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武夷山市水厂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公开征求了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4条,经总结归纳,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住宅货币补偿5800元/㎡的补偿价格偏低,买不来周边的商品房

2.产权调换安置店面面积超出被征收店面面积部分,应当从住宅安置面积中扣减,不应当按市场价购买。

3.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10元/平方米·月,停产停业补助费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低,达不到店面租金。

二、针对上述问题,我市召集了有关部门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

1.关于“住宅货币补偿5800元/㎡的补偿价格偏低,买不来周边的商品房”的问题

《方案》规定的住宅货币补偿5800元/㎡,系经向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调查摸底近期、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行情价格后,在最高价格基础上研究制定的补偿标准。该标准高于近期、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征收参考价无法达成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

2.关于“产权调换安置店面面积超出被征收店面面积部分,应当从住宅安置面积中扣减,不应当按市场价购买”的问题

(1)店面和住宅房屋的性质、价值不同,不能相互扣减;

(2)《方案》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征收营业性用房,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超过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可按市场销售价的60%购买;超过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以内的,可按市场销售价的80%购买”,安置店面超过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并不是直接按市场价购买,有0-10平方米和10-20平方米的两个优惠价空间,只有超过20平方米部分才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人选取安置店面时,应根据产权调换面积及自身的安置需要从房源中选取合适的安置店面。

3.关于“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低,达不到店面租金”的问题

(1)《方案》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是严格按照《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武政综〔2011〕151号)的规定标准制定的,而且我市的所有项目都统一执行这个标准。

(2)停产停业补助费是征收方对商户因房屋征收而搬迁导致商户停产停业的补助费,而非对房屋租金损失的补偿,与店面租金没有可比性。《方案》第九条第(四)款规定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被征收人也可以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月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如被征收人能够证明商户净利润高于停产停业补助标准的,可以按实际净利润确定。

特此公告。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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