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政府2017-10-18 13:45:36
通渭县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农村D级危房改造步伐,按期完成精准扶贫“两不愁、三保障”安全住房保障任务,确保全县农村D级危房改造项目融资工作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D级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6〕86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D级危房改造贷款工作的通知》(甘建函〔2017〕159号)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住建局是农村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县政府确定的农村D级危房改造项目投融资主体,即通渭县惠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惠民公司”)。本办法所称用款人为农村D级危房改造的贷款户。
第二章 资金归集
第四条 县惠民公司为全县农村D级危房改造项目投融资平台,负责组织实施改造项目融资及专项贷款本息归集偿还等工作。
第五条 县惠民公司对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金实行单独建户、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台账管理、精细核算。
第六条 农村D级危房改造长期低息贷款项目,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由县惠民公司通过省棚改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申请贷款资金。
第三章 融资构成
第七条 贷款利率和财政贴息额度按农户贫困类别不同分别为:
(1)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期限20年(宽限期3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20%,省级财政全额贴息5年。贴息期满后,根据农户贫困情况,经审批可酌情适当延期。
(2)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期限20年(宽限期3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20%,省级财政全额贴息5年。对于一二类低保户,贴息期满后,根据农户贫困情况,经审批可酌情适当延长。
(3)其他农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期限20年(宽限期3年),利率执行基准利率。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使用
第八条 全县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和信息在县直相关单位间互相抄送、信息共享。
第九条 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建设;
(二)非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建设;
(三)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其他农户D级危房改造建设。
第十条 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实行乡(镇)申报制。乡(镇)按照农村D级危房改造政策要求,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申报。
(二)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金实行按比例分阶段报账,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由项目乡(镇)报账,县住建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县惠民公司负责落实到户。
第十一条 农村D级危房改造户的建房贷款申请由乡镇政府统一收集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改造户贷款资金花名册上报县住建局、县惠民公司。
农户建房贷款所需资料:
1.《危房改造贷款推荐表》《危房改造贷款业务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乡镇政府报告(附《危房改造贷款申请人基本信息核查汇总表》。
第十二条 借款人和用款人在贷款银行或省农发行指定的银行开设相关账户。
(一)借款人开设的账户。开设“信贷资金专户”,用于专项贷款资金的发放、拨付及还款资金的归集、归还。
(二)用款人开设的账户。开设“专用账户”,用于承接借款人向用款人划拨的专项贷款资金及还款资金的归集、归还等。
第十三条 借款人依据专项贷款融资合同及用款人的用款申请,向省棚改公司申请拨付及发放专项贷款资金,待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县惠民公司)“信贷资金专户”后,由借款人按程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用款人“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贷款程序
第五章 资金偿还
第十五条 专项贷款自划转至用款人“专用账户”之日起计息,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
第十六条 借款人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本息到期通知书向用款人下达上划本息通知书。用款人应于本息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息归集到借款人“信贷资金专户”,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统一还款。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期限内,由借款人向省建设厅申请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待贷款贴息资金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信贷资金专户”后,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统一付息。
第十八条 经申请征得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同意,用款人可以提前偿还专项贷款资金,利息按照实际发生期限计息。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专项贷款资金按照专户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全县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一)各乡镇政府作为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监管及本息回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开展用户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监管、贷款回收等工作;组织落实本乡镇贷款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结合本乡镇和各贫困村的发展规划,协助县农发行、县惠民公司调查确定借款人;审查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用途、贷款数额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按时汇总上报贷款资料;协助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负责贷款的统计、上报、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村委会负责本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的推荐和落实工作。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使其发挥应有效益;督促农户及时偿还贷款。
(二)县住建局负责农村D级农危房专项贷款的监督和协调指导工作。协助县财政局制定贷款计划,提供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资料,将贷款工作作为评价乡镇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统筹解决贷款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三)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贷款项目资金跟踪审计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资金运行安全的监管,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拨付和管理,安排各乡镇、主管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县监察局负责专项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农发行负责专项贷款的审查、发放和回收工作。
(四)县惠民公司负责专项贷款的担保工作。对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前期手续、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的,在提供反担保资料后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协助县财政审查贷款贴息资料;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平时监督检查;协助县农发行督促各乡镇、借款人履行还贷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式
“农危房贷款”由县惠民公司提供全额、全程担保。同时,要创新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方式,采取农户的“三权”(林权、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助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以及两户以上的农户联保、已签订订单的企业担保等多种方式提供反担保。采取房地产抵押、机器设备抵押、存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以上担保方式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借款人于每季度初5日内向省棚改公司报送上季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及县惠民公司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资金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贷款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等问题的,将采取停止贷款资金拨付、提前收回贷款资金等措施,并依法依规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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