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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户一宅,禁止买卖!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11-22 16:12:50

宅基地指农村村(居)民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那么玉溪的辖区澄江县、峨山彝族自治县、华宁县、江川区的政策有哪些变化呢?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玉溪市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其中规定:

1、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城市规划区内,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的坝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村(居)民户通过申请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的规划管理:

(1)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优质耕地。

(2)宅基地的安排使用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规划、村庄规划等。

(3)编制、修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预留5%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合理布局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村庄建设。

(4)宅基地的安排使用应当与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空心村”治理、城中村改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相结合,引导农村村(居)民向集镇、中心村有序集聚,因地制宜就地城镇化。

(5)宅基地的安排使用应当结合旧村改造,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原有的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6)鼓励村(居)民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的模式新建住宅,农村村(居)民自行建设住宅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建设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4、宅基地禁止买卖:

(1)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及住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买卖和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问责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

1、村(居)民户未取得过宅基地建设住宅的;

2、参加旧村改造,且自愿拆除或者交回现有住宅给本村(居)民小组的;

3、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4、原有住宅因自然灾害损毁等原因导致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

5、夫妻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又重新组建家庭,且无住宅或者宅基地的;

6、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现有住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澄江县农村产权交易华宁县农村产权交易易门县农村产权交易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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