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审批建设管理,经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村庄规划管理。对重点发展的村庄,村庄规划可单独编制或与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编制;对其他村庄,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管控要求或以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为依据,满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零星用地需求,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对已批复村庄规划实施体检评估,对必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不涉及突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底线管控的前提下,可通过动态维护等方式予以保障,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强化用地指标保障。单列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使用,年底实报实销。为保障新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每年初,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前三年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平均占用耕地和当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情况,从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安排相应补充耕地周转指标给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专项用于落实本辖区农村村民住宅耕地占补平衡,禁止挪作他用,省级周转的指标年底前统一由原渠道全额收回。鼓励将从原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优质耕地,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耕地占补平衡。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审批管理。指导乡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审批,严格落实多部门内部联动的联审联批制度,实现“一窗收件、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站服务、一次审批”,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以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等为由不予审批。对审查未通过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要建立问题台账,指派人员定期梳理汇总、研判分析、研究破解,对带有普遍性的堵点卡点问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