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4-12-29 14:13:30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对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
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长期以来受到资金投入的困扰。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手中最值钱的生产资料若能够进行抵押,通过农业信贷获取资金对农民的生产将具有重大意义。不可能将农民都束缚在土地上,并且由于城市人口容纳能力有限和现阶段城镇化的缓慢,应大力发展农村的非农产业,促进农村自身经济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获得银行的贷款,是对土地资源的一种利用,使承包人或者可以获取的资金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发,或者可以利用融通资金从事其他方面的非农产业,一方面一定程度上解决剩余劳动问题,避免劳动力的闲置,另一方面,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由于农业是经济生产与自然生产的过程,土地是否产出很大程度上依赖大自然的因素,非农业的收入来源可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风险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缺乏资力的主体转向拥有充足资力的主体。一般说来,这种情况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已具有一定的法制前提和现实基础抵押的目的在于融资,其前提是不转移占有,抵押不等同于流转,之所以把它归入流转的范畴是因为在抵押权实现时必然地将其纳入流转程序,进行转让、拍卖。由此可见,抵押制度的构建必须以法律对流转的肯定为必要的前提条件,不得流转,抵押制度是不完整的,或根本无法建立。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实的需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自发地进入市场。2003年3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法律以明确方式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提供了必要条件。尽管在现阶段,抵押作为一种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方式不可能在短期内普及,但也反映了种需求。
新时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应当是规范化与灵活性,稳定性与应变性的统一,既能适应生产力的现实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又要有利于容纳未来不断发展的生产力,不至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时造成障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又符合农民需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应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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