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瓯市政府2018-06-15 08:57:20
为健全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建瓯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瓯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辖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各类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瓯政办〔201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建瓯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下简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深入开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健全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确保“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增量、拓面、提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市财政出资设立,对发放“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的银行进行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政府主导,由市财政出资设立。2018年市财政首期出资220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金,经研究,决定由建瓯市绿瓯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瓯公司)负责代为管理。其中2000万元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由绿瓯公司提供担保,合作银行发放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本息损失。剩余200万元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除绿瓯公司提供担保以外的由银行自主发放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本息损失。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辖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各类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畴是银行为相关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农业局是风险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审核;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督;市绿瓯公司负责执行已审核、审批后符合风险补偿的贷款损失补偿的划拨,同时负责资料收集、汇总上报、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市人行负责收集汇总辖区银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农业局反馈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市绿瓯公司对“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设立“风险补偿金”专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八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损失的,以法院执行终结通知书为准,经审核、审批后由市绿瓯公司动用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规定比例给予贷损补偿。补偿标准为:1.由市绿瓯公司提供担保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合作银行与绿瓯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2.各银行自主发放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绿瓯公司未担保的贷款)损失,由受偿银行和绿瓯公司按照8:2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责任,风险贷款承担额最高不超过风险补偿金总额。
第九条 贷款银行获得的补偿资金用于弥补对应贷款项目损失。
第四章 申报条件、程序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金补偿:
(一)“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法合规;
(二)贷款符合《建瓯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三)贷款用途为在辖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
(四)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已经逾期6个月以上;
(五)贷款银行履行了债权人催收义务。
(六)通过法院诉讼并收到《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审批
(一)申报。贷款逾期经确认净损失后,贷款银行按“承包经营权”抵押内容向市农业局申报。贷款银行负责统计本行的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统计后按季向市人行报送,并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核。市农业局进行审核,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政府审批。
(三)审批。市政府对农业局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绿瓯公司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从专户上向贷款银行拨付风险补偿金。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申报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补偿需向市农业局相关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借款借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证(复印件);
(三)贷款逾期催收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法院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暂不受理或申报中止:
(一)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期限未达到6个月以上;
(二)贷款银行对已逾期贷款未进行催收;
(三)在该贷款项目中发生了人为的不利于资金回收的行为;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对已拨付风险补偿金的损失类贷款,金融机构要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收,对经催收归还的贷款本金,应按风险承担比例及时将原已代偿的资金转回至风险金账户,清偿风险金收回情况应按季报送市人行、农业局和财政局。
第十五条 单家金融机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达到5%及以上,该机构停止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辖区实行专款专用。将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纳入相关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农业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人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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