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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规则

来源:水城县人民政府2016-12-20 11:55:50

为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解决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贵州省《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于2016年12月19日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规则的通知

水府办发〔2016〕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推进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拓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解决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水城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转让、承包、转包、租赁、抵押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转方式,依法取得农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借款人是指在本县辖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从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贷款人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水城县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经贵州省相关部门批准在水城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贷款人合称为当事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本县辖区内,在借款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农业用途和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借款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该宗土地上农产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抵押,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通过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服务,负责对抵押贷款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县农业局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负责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备案、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位于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统一规划政策要求;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流转有效期内;

(三)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已处于实质性农业生产阶段,并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取得发包方和其他权利主体同意抵押、再流转的书面证明;

(五)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无纠纷证明;

(六)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人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等因素综合授信,合理设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的50%。借款人所借贷款仅限于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各种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贷款人除考虑本规则第七条相关因素外,还应综合考虑借款人所经营农产品的生产周期、自然天气、地理地势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且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有效期内。

第九条 贷款利率由贷款人按国家规定,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第四章 申请需提交材料

第十条 借款人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申请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证书;

(三)村(居)、乡(镇、街道办)出具权属无争议且同意抵押的证明;

(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为集体,提供机构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股份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五)该宗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出具的同意用作贷款抵押和再流转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以村集体所有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署用作抵押贷款和再流转的书面材料;?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持有人为公司法人的,需提供经董事会、理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用作抵押贷款和再流转的书面材料;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持有人为共有人的,需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用作抵押贷款和再流转的书面材料;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持有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家庭主要成员同意用作抵押贷款和再流转的书面材料;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持有人为国有法人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用作抵押贷款和再流转的书面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贷款人提出抵押贷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

(二)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受理通知书》;

(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为集体,提供机构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股份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四)该宗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出具的同意用作抵押贷款和再流转的书面材料;

(五)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应保证其所提交材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无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等。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抵押合同》到县农业局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为集体,提供机构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股份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四)该宗农村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方同意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和再流转的相关书面材料;

(五)《抵押合同》;

(六)县农业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抵押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进入水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严格按照受理申请、审查资格、发布信息、登记意向、组织交易、鉴证交易、登记备案、归档管理等8个流程依次进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递交《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将材料送至县农业局核对权属情况,农业局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五条  经农业主管部门回复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水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从即日起,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公告。经公开征集到贷款方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双方进行洽谈,促使达成协议。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达成共识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抵押合同》。贷款人应与借款人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续期间,该宗土地上的附着物同时抵押,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他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县农业局不得受理该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登记和流转交易手续。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农业局办理登记手续。县农业局应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手续,并出具《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证》。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将抵押登记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证》及相关材料及时移交贷款人,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变更抵押合同内容或抵押登记信息的,由抵押双方签定变更协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农业局申请变更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信息变更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信息服务平台对外发布变更信息公告。

第二十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抵押合同》终止。《抵押合同》期满或者借款人及贷款人协商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县农业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所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对借款人所经营的地上附着物,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协议以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形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贷款人在处置借款人所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时,不得改变该宗土地原有用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制定详细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密切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营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人对于有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或保险的借款人,在贷款额度和利率定价上可适当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阅读:农村产权交易规则是什么?交易程序与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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