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2017-09-29 09:04:48
宁政办发〔2017〕34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
贷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远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宁远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三农”融资抵押物渠道,缓解“三农”融资难问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永政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业大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村居民等以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
第三条本县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业大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村居民等,因发展农业生产经营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其自有土地经营权或土地流转经营权设定抵押担保。
第二章贷款发放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以“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为原则。
第五条借款人依照本细则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取得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和土地流转合同)。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情况说明及有效身份证明;
(二)借款用途及效益分析;
(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和土地流转合同);
(四)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采取分户贷款和集中贷款两种方式。分户贷款指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居民以其自有土地的经营权或土地流转经营权作抵押取得的贷款。集中贷款指以区域(乡、村)为整体,以其区域内全部土地的经营权综合评估作价,给予整体授信,在授信限额和期限内,分户贷款,循环使用。
第三章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
第八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价值由抵押贷款当事人共同协商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价值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承包土地经营权剩余期限、流转价款及剩余支付价款、附着物及其预期收入、流转市场等因素,评估的一般原则: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评估价值=土地年平均净收益×经营期限。
第四章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变更及注销
第十条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机关,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向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贷款合同;
(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证明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和《土地流转合同》);
(五)地上附着物情况说明;
(六)抵押登记过户中心要求的其它材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委托书,以承包土地的流转权作抵押登记的,须提交变更登记后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证。经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合规,向抵押权人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证书。
第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第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能清偿的,抵押重新变更登记期限延至债权实现之日止。
第十四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和记载。
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委托书。以承包土地的流转经营权作抵押登记的,须提交变更登记后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五章贷款流程及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受理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以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申请抵押的,还应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了解。调查期限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于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同意贷款的须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贷款申请→贷款调查→抵押物价值评估→贷款审查、审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经营加工等涉农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原则不超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评估确认价值的50%。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按照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考虑剩余承包期、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期限不得超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年限。以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作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流转期限。
第二十条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同类同档次信用贷款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形式由借贷双方约定。贷款金额超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可以采取其它担保方式作为补充。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提供补充担保。
第二十二条借贷及抵押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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