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六枝特区人民政府2017-12-05 17:22:17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各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区属及驻境省、市属行政企事单位:
《六枝特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枝特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
贷款风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融资市场健康发展,明确银行贷款风险防范职责和抵押物处置权限及措施,切实维护和保障金融债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取得并经六枝特区农村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备案后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依法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承贷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
第四条 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章 银行贷后风险管理
第五条 承贷银行应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档案,并强化贷后日常检查及加强与借款人联系;应提前提示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贷款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
第六条 承贷银行应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前做好风险评估。
(一)对借款人开展贷前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及风险评估。
(二)对产业项目效益评估。对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农业产业项目产生的效益及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保证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及有效规避风险。
(三)将借款人的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要素,鼓励借款人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提升农业保险的渗透度。
第七条 对贷款需要展期的,承贷银行应审慎评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科学确定展期期限,加强展期后管理,及时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第八条 承贷银行要加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追加借款人其他有效资产担保,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承贷银行应主动采取包括终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要求实现抵押权利等在内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农产品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借款人经营收入骤减,又未能落实还款来源或还款无法保证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故意隐瞒调查事实行为的。
(三)贷款已逾期,或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归还贷款利息的。
(四)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落实贷款债务的。
(五)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九条 对出现逾期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承贷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妥善保管回执,以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确保资产安全。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应积极与借款人协商贷款收回方式。
第十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应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出协商解决申请,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处置
第十一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界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债务履行期届满90日,承贷银行应分别通过电话、书面、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出贷款业务到期提醒,通知借款人及时组织资金履行还款义务(至少一次书面催收通知回执存档)。借款人在90日内仍未主动清偿贷款的,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产生的不良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贷款到期未偿还的,经承贷银行调查核实,属有偿还能力而未偿还的,按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确实为无偿还能力的,经承贷银行认定后,承贷银行出具相关手续,经特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银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对借款人的抵押资产进行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含分期)后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承贷银行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处置已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
(一)公开交易。
承贷银行应与借款人商定,在特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将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所得价款由承贷银行优先受偿本息。
(二)风险分担。
1.抵押担保分担。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可以采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模式,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担保公司认可的其他抵押物作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照“4―3—2—1”风险分担比例,即当地担保公司承担40%,省级担保公司承担30%,承贷银行承贷20%,当地财政承担10%的模式进行分担。
2.保险分担。借款人应积极参加农业保险,降低还款风险,签订借款合同时,将受益人变更为贷款银行。
(三)协商收购。
经与当地村委会、中介组织协商,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具有资质的合法中介组织按抵押合同约定收购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资产权益,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四)资产变现。
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依法可以变现的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变现,资产变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其他合法的形式。
第十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无法流转导致达不到贷款清偿目的的,应依据抵押合同约定,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承贷银行在处置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处置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所得价款,承贷银行可以优先受偿,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十六条 因处置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获得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限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享受其他权利。流转期满后,应无条件返还承包方农户。
第十七条 承贷银行流转借款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时,期限以借款人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期限为准。即承贷银行在借款人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期限到期后,不论本金利息是否已经偿清,都必须将经营权交还原承包人。
第十八条 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过程中,涉及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含分期)后确实无力偿还,并须担保人代偿的,担保人可参照承贷银行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章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在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发生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如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因抵押人的主观原因致使其抵押物贬值时,承贷银行应要求抵押人增加或重新提供相应资产担保。
第二十一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承贷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抵押期间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
的,须持有银行出具的债务履行完毕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抵押物的获得者或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消灭后,应当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操作规程等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贷银行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上级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本办法自行废止。
>>如有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钟山 区农村产权交易、六枝特区农村产权交易。
《兴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
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
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建瓯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沙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
2015年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
2017汉中市关于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经...
2016湖南两权抵押贷款:关于开展农...
郁南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办...
青岛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
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新版...
山西政府印发《山西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
2016辽宁省辽阳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