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沙县人民政府2017-12-12 09:54:09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沙政办〔2017〕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沙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县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推进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下简称“承包经营权”,该经营权必须具有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颁发的“农村产权鉴证书”)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出资200万元设立,对发放“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的银行或以“承包经营权”为反担保物的担保贷款本息损失的担保公司(基金)进行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由县财政注资在沙县邮储银行成立的沙县源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金,担保项目完结后直接转为“风险补偿金”,保证金帐户转为风险补偿金帐户。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辖区开展“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开展以“承包经营权”为反担保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畴是银行为相关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发放“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的损失,以及担保公司(基金)“承包经营权”贷款担保过程中发生的代偿损失。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㈠县财政安排的资金;
㈡风险补偿金账户的利息收益;
㈢其他资金等。
第六条 符合“承包经营权”条件的抵押贷款或贷款担保出现本息损失或部分损失,经审核、审批后县农业局动用风险补偿资金按照50%比例给予贷损补偿,单笔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贷款银行获得的补偿资金用于弥补对应贷款项目损失,担保公司(基金)获得的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对应担保项目损失。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风险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督;县农业局是风险补偿金的业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审核。县农业局负责对贷款银行申报的补偿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偿建议,同时负责资料收集、汇总上报、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县人行负责收集汇总辖区银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及时向县农业局反馈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县农业局对“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四章 申报条件、程序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金补偿:
㈠“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法合规;
㈡贷款符合《沙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㈢贷款用途为在辖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
㈣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已经逾期6个月以上,或担保机构(基金)代偿6个月以上;
㈤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履行了债权人催收义务。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审批。
㈠申报。贷款逾期经确认净损失后,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按“承包经营权”抵押内容向县农业局申报。
贷款银行负责统计本行的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统计后按季向县人行报送,并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㈡审核。县农业局进行审核,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县农业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㈢审批。县农业局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并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从专户上向贷款银行拨付风险补偿金。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申报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补偿需向县农业局相关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㈠书面申请文件;
㈡借款借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证(复印件);
㈢贷款逾期催收相关证明(复印件);
㈣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暂不受理或申报中止:
㈠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期限未达到6个月以上;
㈡贷款银行对已逾期贷款未进行催收;
㈢在该贷款项目中发生了人为的不利于资金回收的行为;
㈣申报资料不齐全。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加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将县农业局开展抵押风险防控情况纳入目标考核,明确责任。
第十五条 县农业局会同县人行、相关商业银行等部门在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全县“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告全县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辖区实行专款专用。将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纳入相关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人行、县农业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沙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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