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2017-11-08 10:52:09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担保基金实施方案》、《阳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阳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实施方案》、《阳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阳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
贷款担保基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5〕29号)及《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的通知》(阳府函〔2016〕13号)精神,大力推动我县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拓宽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或个人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实力,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我县设立“阳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通过基金与合作银行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为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者提供便捷、费率低的融资担保服务。
一、业务运作模式
设立“阳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基金首年规模为200万元,农业经营主体将合法取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抵押给银行,由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由基金与合作银行、贷款主体按照约定比例分担贷款风险。
二、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扶持对象。在阳山县境内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从事农业种养业务、加工业务的优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均可申请成为贷款担保扶持对象。
(二)扶持对象准入条件。
1.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在阳山县依法经营2年以上。
2.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率低于70%,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3.申请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无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4.农业龙头企业要求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5.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须权属清晰,且经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登记、评估。
6.其他经济组织需符合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核定标准。
三、基金补偿对象及支持方式
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对象为银行金融机构,补偿内容为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通过补偿方式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和提高贷款收益,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积极性,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四、贷款担保额度
单笔贷款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其中,种养专业户最高可担保20万元;家庭农场最高可担保3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可担保5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最高可担保100万元;其他经营主体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具体项目核定。
五、贷款用途
从事农业产业种养、加工、流通类的生产经营贷款。用于非农领域的贷款不予担保。
六、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最长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年限。
七、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合作银行利率定价办法执行,最高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鼓励合作银行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如借款人另有购买其它涉农保险以降低贷款风险的,合作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贷款利率给予更多优惠。
八、风险分担
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指符合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认定标准,按内部管理规定完成内部催收程序,依法完成对抵押物的处置,且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获得地方法院“立案通知书”或足以证明法院诉讼受理的相关文件认定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程序于金融机构申报时启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当贷款(指贷款本金)逾期,合同贷款逾期额的30%由基金承担(最高不超过单笔贷款担保限额),剩余的贷款本金损失由贷款的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补偿程序结束后,金融机构仍应履行追偿义务,追偿执行到的资金、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优先用于偿还风险补偿基金。
风险补偿基金只限于补偿因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等自身原因发生风险的贷款本金,不含利息部分及银行违法违规违约操作产生的不良贷款。
九、基金管理
阳山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作为“阳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业务的运营,办公室地点设在县金融办。基金由原“政银保”担保基金和其他农业基金整合而成,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十、业务办理
(一)申请推荐。由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由县科技农业局核定借款人是否符合扶持准入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推荐意见。
(二)贷款受理。
1.由合作银行根据内部操作规程独立审批该贷款项目,并将“业务推荐函”及相关材料报县政银保办公室备案。
2.县政银保办公室对贷款项目审核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是否同意增信担保的复函,同意担保时出具《担保承诺书》。
3.在贷款发放前,县政银保办公室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5%划拨担保资金到合作银行专用账户。担保资金不超过合作银行发放农业担保贷款年度总额的5%。合作银行未经县政银保办公室确认同意办理的贷款项目及违反国家法律及金融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担保代偿范围。
4.合作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于1个月内将借款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县政银保办公室备案。
(三)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县政银保办公室、合作银行共同进行贷后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进行核对。
2.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县政银保办公室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担保责任的证明。
(四)逾期赔付。如借款人无法按约偿还贷款,县政银保办公室、合作银行按相关约定办理代偿手续。其中,县政银保办公室需要履行担保责任的按以下程序执行:当贷款到期,并经合作银行催收,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县政银保办公室需在金融机构向其申报起30个工作日内承担担保责任,赔付额资金最大限度为贷款本金金额的30%,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
(五)追偿分配。对于代偿的贷款,由县政银保办公室、合作银行共同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成功,双方按各自承担比例再进行分配。
十一、风险控制
(一)建立预警机制。县政银保办公室建立动态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及农业主体预警信息进行监控,防范贷款风险。具体参照合作银行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
(二)每季度提交评估报告。合作银行每季度向县政银保办公室提交阳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评估报告(含每户借款人贷款使用和经营情况),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逾期叫停。当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合作银行暂停发放该类贷款,对于暂停之前已经发放的贷款,合作各方应当依照约定继续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基础。要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增强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县政银保办公室根据基金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借款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发生贷款逾期的借款人,除合作银行采取相关措施外,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暂停享受相关涉农资金扶持政策。
十三、其他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存续时间一致。
阳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资金引导作用,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贴息。该专项资金如当年未使用完可结转至下一年使用,但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上述第二条所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的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安排遵循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贴息对象。是指在阳山县境内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按程序向阳山县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普通农户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须权属清晰,且经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登记、评估。
第六条 贷款贴息比例及条件。贷款贴息的比例按照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贷款和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第七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用途。用于农业产业种养、加工、流通类及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投入、经营,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用于非农领域的贷款不予贴息。
第八条 贷款贴息额的确定。单笔贷款贴息金额在5万元以内(其中:种养专业户最高可贴息1万元;家庭农场最高可贴息2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可贴息3万元;农业龙头企业最高可贴息5万元;其他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额度根据具体项目核定)。普通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依据银行出具贷款合同和有效凭据予以认定。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申请贷款贴息资金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借款人填报《阳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贷款到位凭证、付息凭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在年度结束后60天内向县金融办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经县金融办审核汇总,并在县有关网站进行公示后,向县财政局申报贷款贴息。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条 县金融办职责。按时组织借款人进行申报,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审核、汇总后及时向县财政局进行贴息申报。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职责。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及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贷款贴息资金给相关单位或农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县金融或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贴息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借款人享受财政贷款贴息的资格,同时取消借款人5年内有关享受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存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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