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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肇州县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内容、程序及相关要求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8-01-10 14:32:35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大庆市肇州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工作内容及程序

(1)准备工作。收集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审批资料,原有的登记成果,准备相应的表、卡、册,编写村庄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2)权属调查。参照《大庆市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划分村坊、宗地编号、收集权源资料、界址调查、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等权属调查工作,查清宗地位置、界址、用途、使用权类型及权利人等。

(3)地籍测量。利用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CORS)作整体控制,每平方公里至少布设2个E级以上的控制点,埋石作点之记,采用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及地物点。

(4)数据库建设。利用村庄地籍调查成果,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建立村庄地籍数据库,并将其纳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及应用。

(5)图件编制及报告撰写。编制宗地图、地籍分幅图及地籍总图、图幅结合表等相关图件,撰写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分析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等。

(6)登记发证。根据村庄地籍调查成果,按照省厅要求及土地登记发证程序进行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发证。

2、相关要求

(1)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开展前,已经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如果发证界线与实际使用界线一致的,不再换发土地证书;发证界线与实际使用界线不一致的,应采用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换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换发土地使用证后,应依法收回原有证书。

(2)登记发证时必须严格审查用地审批手续,对于缺少手续的,必须在土地权利人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能依法登记发证,不能简单地仅仅将地籍调查成果作为登记发证的依据。

(3)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确定“户”的标准时,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准。除继承外,农村居民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土地权利人无法现场指界的,可以授权他人进行指界,但必须要求土地权利人填写授权委托书。

(5)为便于衔接整合,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应按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的标准进行建设。

(6)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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