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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 你必须弄清楚!

来源:土流网2017-02-28 09:22:08

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如何落实?一些地区确权登记发证面临问题如何解决?下面土流网政策图解第26期给您带来详细解读。

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如何落实?

按政策法规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明确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增农民负担;

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划定不动产单元,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保障农民知情权。

这些确权登记发证问题如何解决?

1.针对“一户多宅”问题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建房分开居住,其新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后依法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依法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

分阶段依法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1982年《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结果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补办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确权登记,超占面积要注明。

3.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问题

分阶段依法处理,1982年《条例》实施前,范围在《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1982年《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占面积要注明。

4.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至今的,按照宜宽则宽原则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依据批准文件办理确权登记。

5.针对没有权属来源资料问题

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6.农村妇女、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要依法登记;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通知原文】<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往期回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出台 农民朋友要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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