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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安置房购买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文水县人民政府2017-11-27 09:34:19

文政发〔2017〕16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水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安置房购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文水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安置房购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文水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安置房购买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我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率,消化存量经适房和商品房,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15〕143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水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政发〔2017〕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要是指棚户区改造时涉及房屋或者土地征收,对于补偿方式采用货币化补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分为政府购买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台居民自主选房、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等三种安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定向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政府定建房源及由购买主体统一购买、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待售经适房、商品房。

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是指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与安置房购买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二章  货币化安置

第三条 我县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为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负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实施主体也可以委托具体承办的法人单位。实施主体按县政府授权开展购买棚改服务。

第四条 安置方式:被征收居民自愿选择以下三种安置方式:

1、实施主体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意向购买框架协议,定建安置房,由开发企业建设并按协议要求按期交付;也可以购买待售的商品房、经适房作为安置房。

2、实施主体可以通过搭建服务平台,组织被征收居民自主选房安置。

3、实施主体可以通过纯货币补偿进行安置。

第三章  安置房定建

第五条  实施主体依法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企业定建安置房。

第六条  定建房安置

通过图片、表格等形式将建筑结构、面积、户型、价格进行公示,被征收人根据平台所公示信息自主选择。具体流程如下:

1、被征收人与实施主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实施主体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

2、结算方式:补偿总价低于实际选定的房屋总价的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实施单位;补偿总价高于实际选定房屋总价的差价部分,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并验收后,被征收人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征收补偿协议到实施主体指定的实施单位领取差额补偿费。

3、安置房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依次从房屋安置平台选择。具体办法由各棚户区改造项目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购买存量商品房、经适房安置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应遵循按需购买的原则,在充分调查棚户区居民安置意愿基础上,统筹考虑安置房源的质量、区位、户型、面积、配套设施、入住时间等因素,确定购买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购买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满足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我县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125平米以下的户型为主。

(三)产权清晰,无房产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四)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五证)

(五)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开发资质、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六)已竣工备案能交付使用的经适房、商品房或未竣工但能保证按安置时间要求竣工交付使用的经适房、商品房。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实施主体提出的招标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后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财政部门要做到全程指导帮助、监督,确保招标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财政部门也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商品房、经适房作为安置房。

第十条 鼓励符合条件要求的购买对象及其对应的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申报,以增加被安置居民的选择范围。

第十一条 购买对象的确定

(一)申报时间:依据采购公告申报,首批申报结束后,后期房源陆续申报,及时审核录入平台。

(二)申报资料

1.项目“五证”原件及复印件(经适房需提供发改局价格批准文件);

2.拟售房源情况简介,包括小区名称、小区位置、配套设施、户型结构、户型面积、销售均价等内容以及小区周边配套设施情况;

3.按已售、拟售情况提供幢号、单元号、楼层、分户价并按幢提供分层、分户平面图(以表格方式提供);

4.未竣工项目承诺书:对建设标准、小区配套设施、竣工交付时间等作出承诺。

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自主选房

实施主体选定合适的办公场所,将首次确定的安置房源汇总并搭建选房平台,公示所确定全部安置房源坐落位置、小区名称、建筑结构、面积、户型、房屋销售均价及分户价。被征收人根据平台所公示的房源信息,自主选择。具体流程如下:

(一)选定房源后,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

(二)被征收人与实施主体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房款补差:补偿总价低于实际选定的房屋总价的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开发公司;补偿总价高于实际选定的房屋总价的差价部分,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并验收后,被征收人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征收补偿协议到实施主体指定的实施单位领取差额补偿费。

第十三条 房款结算及支付

根据被征收人与实施主体和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购买合同,分期、分批统计出各小区购买的套数、面积、价格以及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结算情况确定结算总价,与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补偿总价结算。

支付进度:合同签订后预付结算总价的85%,房屋交付使用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7%,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付至结算总价的100%。

第十四条 安置房交房标准

交房标准、产权证办理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搭建平台安置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通过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并招标入围,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被征收人与实施主体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同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宅购买协议。

第六章  纯货币化安置

对于有自主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纯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自由支配补偿款。安置价格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奖金。

对于非住宅房屋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安置房购买资金使用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安置、购买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监督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各工作环节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全过程阳光、透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文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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