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8-10 08:57:22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发〔2015〕619号)文件精神,结合綦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范围内(不含万盛经开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按照“政府引导、居民自主、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与城市棚户区居民签订货币补偿协议。通过政府搭建商品房信息平台和提供存量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城市棚改居民自主选择,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四条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安置。
由区城乡建委负责收集整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信息(包括区位、规模、户型和价格等),并搭建统一的房源信息平台,引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第五条消化存量保障性住房安置。
(一)区政府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在满足危旧房改造群众安置需求后剩余的存量住房,可供城市棚户区居民选择。
(二)区政府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社会需求后可供城市棚户区居民选择。
(三)房屋价格以当年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区城乡建委等部门共同审定。
第三章支持政策
第六条税收支持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项收费基金支持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文规定执行。
第八条融资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和农发行支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机遇,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争取更多棚户区改造资金;积极吸引和利用商业银行贷款、保险资金和社会资本,多元化筹集资金,弥补棚改资金短缺。
第九条中央和市财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由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会同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专帐、专户用于棚户区拆迁、安置、管理及改造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章政策实施
第十条实施单位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
(一)审核棚改房比例。由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向区城乡建委申报项目安置情况相关资料,区城乡建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主要核实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安置面积等情况,并发文确认安置房建筑面积及其占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办理流程。申报资料→核实棚改安置情况和安置面积及比例→核发文件。
(三)申报资料应包括的内容。
1.申请书(应写明项目名称、位置、开竣工时间、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户数、房屋结构、层数,安置户数、面积等);
2.安置情况明细表(应包括安置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楼栋号、楼层、房号、面积等);
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鲜章;
4.商品房购买合同(须经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5.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各栋房屋平面施工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房测报告等。
(四)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棚改户的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一)核实棚改安置情况。由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统一收集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户的资料向区城乡建委申请,区城乡建委对安置对象及安置房的位置、面积、结构等相关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发文确认。
(二)办理流程:申报资料→核实是否属棚改户和安置面积→核发文件。
(三)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书(应写明安置项目的名称、位置、开竣工时间、层数、户数、面积等);
2.安置情况明细表(应包括安置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楼栋号、楼层、房号、面积等);
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加盖拆迁单位鲜章;
4.商品房购买合同(须经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5.房测报告。
(四)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分解细化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指导、宣传解释和统筹协调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洁”;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确保社会稳定;要积极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办理棚户区改造相关审批手续和税费减免工作。对违反规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各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要管好用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规定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区纪检监察、督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关键环节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审计、监察力度,做到公开透明,杜绝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行为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城市棚改货币化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綦江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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