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乐县人民政府2017-11-13 09:24:45
乐政〔2017〕33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乐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乐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30日
南乐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南乐县棚户区改造安置进程,实现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濮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濮政〔2016〕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南乐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对象。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货币化安置,分为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和团购安置三种方式,由安置对象选择其一。
第四条 南乐县人民政府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体,县住建局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制定、计划编制、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具体实施棚户区货币化改造工作,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实施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征收补偿,严格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濮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濮政〔2012〕83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征收补偿,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拆迁行为的通知》(豫政办〔2016〕5号)要求,可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濮政〔2013〕5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结合片区实际,编制安置补偿方案。
第八条 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货币化安置奖励费或补助费。
第九条 货币补偿价格,要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类似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市场价格。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协议
第十条 安置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案,就安置金额、团购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等事项,与安置户订立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
第十一条 安置补偿协议应当具备安置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房屋拆除、宅基地交付及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货币化安置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 货币化安置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货币直接补偿,居民自主安置。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根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将补偿资金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棚户区居民,由棚户区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
安置对象补偿金额=南乐县上一年度商品房交易市场均价×对应类别的安置面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奖励。
第十三条 政府以购代建,居民集中安置。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依法依规组织集中购买区位合适、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商品房或居民持有的多余安置房,作为安置房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供居民自由选择。
第十四条 政府搭建平台,组织居民团购安置。团购安置是指安置对象在改造规划范围内,选择进入县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房源,按照对应货币安置面积类别,自主购买建成小区或在建期一年以内的普通商品房。在县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组织居民团购安置。
在县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商品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征收补偿需求,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二)房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属于预售商品房的,交付入住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四)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五条 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记录和法律纠纷。
第五章 支持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选择自主、集中或团购安置的,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拆除改造范围内全部房屋、腾交全部宅基地,经验收合格确认后,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上级奖补资金支持。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凡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中央、省级资金补助(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下达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的,视情况予以倾斜。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贷款支持。纳入省、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货币化安置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政策性银行将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公积金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涉及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先办理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税费减免支持。普通商品房转化为安置房的,按规定享受安置房相关税费减免;居民自愿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选择产权置换的,按规定减免产权登记费;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筹集安置房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可缩短审批时限。
补缴房屋差价款和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居民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对改造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设施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锁定现状,张榜公示,并积极做好前期论证、地形图测量、确定土地性质、房源筹集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序推进。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会同财政、住建、国土、发改等部门及相关乡(镇)组织编制安置补偿方案,报县政府组织讨论。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或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安置补偿方案经修改完善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棚改货币化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发改、财政、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按照职责下达投资计划、列入财政预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编制土地出让和建设计划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依据县政府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由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安置部门、各项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款的;
3.未按照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实施的;
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安置对象故意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安置费的,除予以追缴外,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置对象采取暴力、胁迫、发布不实信息、组织或煽动他人以阻碍交通和扰乱办公秩序等危害社会秩序的方式妨碍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方案(试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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