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06-15 09:20:01
为做好棚户区货币化改造安置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银川市出台《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从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征收部门在尊重棚户区被征收人的意愿,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案。
第一条为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住建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市辖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的通知》(宁建(保)发〔2014〕9号)要求,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征收安置单位在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负责做好货币化安置的组织实施(安置、房票审核、结算等)工作。
市国土局和土储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管资金使用,印制全市统一的房票文本。
市住建局负责搭建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存量住房房源库。
市辖三区政府、审计、物价、监察、发改、规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征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居民的意见,经半数以上同意的,可以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一)利用存量住房安置
1、政府购买安置: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可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统一购买存量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安置棚户区居民;
2、居民自主购买:政府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房源及销售价格,主管部门对房源进行备案并建立房源库,提供给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二)货币直接补偿:根据货币补偿标准直接向棚户区居民支付货币补偿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采取存量住房安置,暂不进行货币直接补偿。
第八条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及补助、奖励确定。
第九条选择存量住房安置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金额,根据应安置面积及应安置面积单价确定。应安置面积单价为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选择3-5个点评估价格取均值),应安置面积为原拆迁建筑面积的1.1倍(不足50平米补足50平米)。根据现行政策原地安置棚户区居民可增购10平米,如棚户区居民同意增购的,可计入应安置面积。增购单价统一按小高层建设成本计算(棚户区居民所需交纳的增购款可在计算补偿金额时统一扣减);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金额,根据应安置面积及应安置面积单价确定。应安置面积单价根据周边或就近康居安置房建设平均成本,及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价格综合确定(各占50%),应安置面积为征收协议中约定的返还面积(已部分安置的应安置面积为下欠面积)。
第十条棚户区居民选择政府购买安置的,由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确定货币化补偿金额,补助、奖励可计入货币补偿金额。用于抵顶安置房屋的金额不得低于货币化补偿金额的90%,余额部分由征收安置单位核算后,通过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棚户区居民。安置房源总价高于货币化补偿金额,由棚户区居民向征收安置单位一次性补交;
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与棚户区居民签订安置协议(包括补偿金额、安置房源价款、补差等内容),作为税务部门为棚户区居民免税的依据。
第十一条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房源库中房源进行安置的,通过房票进行结算。
房票是指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根据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确定货币化补偿金额,可包含补助、奖励一并计算,开具给棚户区居民用于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房票内容应包括,棚户区项目名称、征收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房票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出票人、审核人、出票日期、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二条房票购房流程及结算方式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与棚户区居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棚户区居民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后,向其开具房票;
(二)棚户区居民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源提供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总价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由棚户区居民一次性补交。房票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90%,余额部分由房源提供方先行支付给棚户区居民;
(三)房源提供方持房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返款收据等资料,于每月25至30日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资金由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房源提供方。支付进度:首期拨付房票金额的30%,待房屋正式交付后,凭棚户区居民签字入户手续再拨付70%;
(四)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根据棚户区居民使用房票购买住房情况,开具相关证明,作为税务部门给棚户区居民免税的依据。
棚户区居民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个月内,持征收安置单位出具的房票,可选择房源库中房屋自主购房;在期限内未选购房屋的,所持房票自动作废,由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在指定地点安置。
第十三条棚户区居民选择存量住房安置的,过渡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过渡时间根据房源提供方承诺的交付日期计算,由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另行支付给棚户区居民。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购买存量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房源及价格必须上报银川市购买存量住房及房屋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障性住房价格由市住建局提出,市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商品房房源及价格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
棚户区居民选择政府购买安置的,安置房源均价为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购买单价,各楼层价格由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进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库的房源,销售价格由房源提供方申报,申报价格应低于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并出具包括房屋坐落、销售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
房源库信息向棚户区居民公开,房源库中房屋的销售价格仅适用于棚户区居民。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成或基本建成;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符合抗震设防、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的住房;
(二)水、暖、电、气基础设施齐全;
(三)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
(四)必须在12个月内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棚户区居民属于低保家庭,通过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如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金额)尚不足偿付一套住房,差价款部分由政府出资补足形成共有产权。棚户区居民购买部分面积产权归个人所有,政府出资部分面积产权归政府所有。棚户区居民家庭条件改善或需上市交易的,可购买政府所占产权,购买价格按安置时的价格计算。
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政府不再占有产权,统一办理经适房房产证,销售价格按经适房价格执行。
第十九条棚户区居民选择存量住房安置的,免收产权登记费;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款超过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直接补偿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棚户区居民取得的房票只能用于本人或直系亲属购房,不得提现、转让、倒卖;房票可用于购买住房、储藏室、车库,不得用于购买营业房等其他经营性房产。
第二十一条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项目,应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货币化安置补偿方案及资金测算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资金到位后方可启动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执行前已批准征收方案的棚改项目,按原定政策进行安置,遇安置难度大,且具备货币化安置条件的,取得棚户区居民同意后,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原定政策执行);确定集中建设安置房的棚改项目和棚改项目中涉及营业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按原政策执行。棚改项目中涉及直管公房征收的按《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银政办发[2013]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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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被征收人属于低保家庭,通过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如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价值)尚不足偿付一套住房,差价款部分由政府出资补足形成按份共有产权。棚户区被征收人购买部分面积产权归个人所有,政府出资部分面积产权归政府所有。棚户区被征收人家庭条件改善或上市交易的,可购买政府所占产权,购买价格按安置时的价格计算。
限价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政府不再占有产权,统一办理经适房房产证,销售价格按经适房价格执行。
棚户区被征收人选择存量住房安置的,免收产权登记费;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价值)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款超过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价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直接补偿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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