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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省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来源:十堰市政府网2016-05-20 11:28:03

2016年4月25日,《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1号),在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后,经十堰市政府颁布实施。全文如下:

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城区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十堰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 (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适用本办法。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迁人,由被征迁人自行购买、租赁住房;或由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迁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服务,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区政府(管委会)为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具体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任务。

第四条  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房管局负责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统筹计划、分解任务、监督指导,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争取,建立安置房源信息库和交易平台。

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争取与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按保障房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城投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融资贷款及贷款使用相关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地税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税收和贷款等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与筹集方式

资金来源:按政策规定提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开行、农发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等。

筹集方式:市城投公司建立的融资平台负责包装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市财政局按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筹集资金;市房管局、市发改委与茅箭区张湾区政府及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争取棚户区改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部门所筹集资金分别进入财政及融资平台资金专户。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及货币化安置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年度计划中应将城镇危旧房、城中村纳入改造范围,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尽早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

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棚改年度计划,拟定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房管局备案。市房管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征迁计划和房屋征收与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筹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对城中村改造集中安置项目、重点项目拆迁涉及集体土地的房屋安置,按照十政规(2013)2号《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核定安置对象的应安置面积,以此为基准,按照周边安置房源购买价格,确定城中村改造安置对象的货币补偿额度。

第八条  市房管局负责建立安置房信息库和交易平台,所筹集的安置房源必须手续齐全,质量合格。安置房源的户型面积、户型结构、销售价格、交房时间等信息应及时向被征迁人公开,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第九条  市房管局在房源筹集中,应制定相关准入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让利进入房源交易平台,确保房源销售价格低于周边商品房同期实际成交备案均价的10%以上。

有关房源筹集工作,由市房管局另行拟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工作专班、人员和经费,积极配合市房管局做好安置房源信息库建设工作。

第五章  货币化安置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房屋征迁和补偿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及工作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拨付程序: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征迁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城投公司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安置补偿协议、被征迁人购买住房的认购书等资料。市城投公司对货币化安置情况与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将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拨付给售房单位,折抵购房款。如补偿款小于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迁人及时补交余款,如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结余部分返还给被征迁人。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不再购买住房的,或不在安置房源信息库中选购住房者,按协议合同约定拨付给被征迁人补偿款。

第六章  政策激励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活动中,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迁人,给予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着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约的,奖励30%;30日内签约的,奖励20%;45日内签约的,奖励10%。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涉及城中村项目搬迁,按照十政规(2013)2号《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居民(或村民)因个人房屋被征迁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住房,并且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含奖励部分在内),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的,契税缴纳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财税(2016)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的,按照出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住房继续作为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由市房管局负责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损害被征迁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严格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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