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9-05 13:50:20
鳌政发〔2016〕15号
鳌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鳌江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管委会、镇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驻鳌部门:
《鳌江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鳌江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
鳌江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
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程,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安置渠道,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和《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2016〕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化安置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化安置,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购房证明书(以下简称“房票”)兑现”两种方式,是指在鳌江镇范围内征收住宅,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按照评估领取货币补偿款或领取“房票”。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安置房,是指鳌江镇范围内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可以公开销售的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商品房,是指鳌江镇范围内经鳌江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已取得预售许可,可以公开上市销售的商品房。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货币化安置适用于我镇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一)被征收住宅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基准地价基础上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市场基准地价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二)临时过渡费和按期奖励
1.临时过渡费。货币化安置临时过渡期为4个月,临时过渡费按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或参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月结算,一并纳入货币化安置协议内,但不纳入房票总价款内。
2.按期奖励。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货币化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或货币化房票兑现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或参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米不高于300元的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征收人申请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兑现。
1.若被征收人在申请时限内未申请明确安置形式的,视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由征收单位按货币化安置货币补偿予以结算。货币补偿款包括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临时过渡费、按期奖励及按相关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的款项。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是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基准地价,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综合评估确定。
2.若被征收人在申请时限内申请选择按货币补偿的,则由征收单位按货币化安置货币补偿予以结算。货币补偿款按上述第1点执行。
3.若被征收人在申请时限内申请选择房票兑现的,则由征收单位按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按期奖励的总额(以下简称“房票安置补偿款”)开具房票。同时,临时过渡费及按相关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的款项由征收单位一并结算。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是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基准地价,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综合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前后空余地原则上以货币兑现,具体结合鳌江镇区域土地征收补偿价结算。
四、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房票兑现安置并按协议约定领取《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且在规定期限内购置存量商品房或存量安置房的,可给予购房补助。
(一)购房补助条件
被征收人在领取被征收房屋货币化房票之日起12个月内,在鳌江镇范围内购买鳌江镇政府批准同意的存量安置房或存量商品房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
(二)购房补助标准
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金)的,按不高于房屋补偿金额(含奖金)的10%给予补助。
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金)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
(三)购房时间确定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安置房认购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四)购房补助领取
1.购房补助款发放主体
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委托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的平阳县鳌江镇2016年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平阳县新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鳌公司”)为购房补助发放主体。
2.申请
被征收人向新鳌公司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审核
新鳌公司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审核意见。
4.备案
新鳌公司报鳌江镇人民政府备案。
5.支付
审核、备案后30日内,新鳌公司给予支付购房补助。
6.归档
新鳌公司应当做好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材料的收集整理,规范建立并妥善保存房屋补偿购房补助档案。
(五)被征收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购房补助:
1.在鳌江镇政府批准同意的房源以外购房的;
2.未在规定的12个月期限内购房的。
(六)法律责任
假借订立购房合同或故意隐瞒购房相关事项,恶意套取购房补助的,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购房税收优惠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或期房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房票安置补偿款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房票安置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票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住房保障特别规定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照房屋征收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政策规定以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应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七、其他
(一)针对不同拆迁村(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具体以实施细则为准。
(二)2016年5月1日后实行的棚改(城中村)项目,被征收人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但未办理安置房建设手续的,可以向征收人申请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半年。
八、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鳌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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