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常山县政府2017-10-31 11:55:07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1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农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补充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常山县农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补充
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违法建筑的处置进度,切实推进省级“无违建县”创建活动,根据省、市“三改一拆”工作要求及《常山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常政办发〔2014〕7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县城区(东至老常辉线、城东新区规划中纬二路、经十二路、经十五路;南至320国道;西至205国道;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外农村集体土地上,2012年4月1日起至本意见发文之日止发生的现有违法建筑的处置。县城区(城中村)的违法建筑处置另行规定。
第三条 违法建筑根据实际用途,按农村私人建房、生产经营性建筑、设施农业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四大类进行处置。
第四条 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复垦;在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划定范围之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
第五条 高速、铁路、国省道、重要水路沿线和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属于重点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100%处置到位。
第六条 农村私人建房违法建筑按下列意见处置: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予拆除:
1.影响重点工程实施的;
2.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
3.存在安全隐患的;
4.实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审批限额标准100%以上的;
5.其他应当拆除情形的。
上述第4种情形,拆除违法建筑前,应当先行撤销原批复文件。
(二)不属于应当拆除的农村私人建房违法建筑,按照常政办发〔2014〕70号文件相关条款就高处罚。处置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补办农转用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三)农村辅房占用基本农田以外地类的,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拆除、罚款、备案、拆除后统一建设、不确权等方式统筹处置。辅房最大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高度不得超出4米,超出部分予以拆除。
(四)超过规划审批规模的限期整改,确实不能整改的,经鉴定建筑整体质量属于安全的,超规模部分可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和建筑占地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第七条 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按下列意见处置:
(一)法院已依法裁定乡镇(街道)组织强制拆除的,一律拆除;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不属于拆除情形的,可以由县国土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后,移交给属地乡镇(街道)或村集体保管,并予以处置。具体处置方式有:1.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公开招拍挂。所涉土地依法办理征转用为国有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予以处置。由县国土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评估后,连同土地一并进行公开招投标。2.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所涉土地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可以出租,租金及租期等相关条款在处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具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处置前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规划、财政(国资)、住建、国土、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构)筑物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情况、部门认可(整改)意见及采纳情况、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置方式等内容。
(三)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或者不宜分类处置的,予以拆除。
第八条 违法违规设施农业用地按下列意见处置:
(一)未经审批备案、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实际用于农业生产及其辅助用房,符合设施农业审批条件的,经农业、国土部门同意,可以补办设施农业用地手续,不予罚款。
(二)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建设的设施农业,实际已改变用途,用于餐饮、住宿等经营,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并同时抄告国土、农业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的,按违法占地论处,参照上述第七条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予以处置。
(三)已审批的,目前未划出永久性基本农田范围的,暂时予以保留,但到期后不再续批,由乡镇(街道)督促拆除复垦。
第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违法建筑按下列意见处置:
(一)非盈利性公共基础设施,如公墓、广场等建(构)筑物,现状为建设用地的,不予罚款。规划为基本农田的,予以整改,无法整改的,拆除复垦。其他地类的,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拆除复垦。
(二)违法建设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村集体组织负责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置到位的,由国土部门立案查处,并由纪委监委对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由属地乡镇(街道)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县“三改一拆”办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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