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椒江区人民政府2017-11-22 10:39:03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陈黄鱼养殖基地建设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椒政办发〔2017〕205号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大陈黄鱼养殖基地建设扶持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陈黄鱼养殖基地建设扶持办法(试行)
为做大做强大陈黄鱼产业,打响椒江海洋经济品牌,着力提升我区“中国东海大黄鱼之都”地缘优势和独特魅力,促进传统渔业转型升级和渔民转产转业,加快浙江大陈海洋开发与保护示范岛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区扶持养殖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陈黄鱼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椒政发〔2017〕32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以建设大陈黄鱼养殖基地(下称养殖基地)为平台,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大陈黄鱼养殖产业化发展,制定大陈黄鱼养殖基地建设扶持办法。
一、制定完善养殖基地建设规划
贯彻区委、区政府“一江两岸一岛”发展战略,由发改(海经)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制定出台养殖基地建设“十三五”规划,明确基地建设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大陈黄鱼综合产业领域。力争到“十三五”末,把养殖基地建设成为全国领先、国际知名的大黄鱼生态养殖基地,“大陈黄鱼”品牌成为国内外知名度极高的海产品品牌并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二、设立大陈黄鱼品牌建设财政专项引导资金
区级财政设立大陈黄鱼品牌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补助、奖励、贴息等形式,重点支持养殖基地的大陈黄鱼养殖企业及配套产业链企业(下称养殖基地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经营活动和区政府认可支持的其它符合品牌建设需要和养殖基地发展方向的各类经济活动。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优化养殖基地用海项目导向
养殖用海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拍挂制度。养殖基地内的养殖用海优先用于生态化、规模化、高效益、高科技的大陈黄鱼养殖项目。养殖基地范围以浙江大陈海洋开发与保护示范岛430平方公里为基准(东至蛇尾岛,西至撑礁屿,南至旗南屿,北至下擂鼓礁),建设重点为上、下大陈岛及周边海域。
鼓励企业实行规模化养殖。企业取得的养殖用海用于实施大陈黄鱼养殖项目(含以大陈黄鱼养殖为主导的项目,以海区有效养殖面积或销售收入为认定标准,下同),新建养殖规模(统计标准)在200亩以上(含,下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养殖规模在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保障养殖基地建设陆域配套用地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一江两岸一岛”建设规划和大陈镇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结合养殖基地用海规划布局,科学规划陆域配套用地。及时将配套的陆域工厂化养殖设施、育苗基地、越冬暂养设施、冷链物流基地、黄鱼交易市场、渔家乐设施、养殖专用码头及管理用房等纳入建设项目库,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形成完整的大陈黄鱼养殖配套基础设施和上下游产业链。
五、引导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发展
鼓励养殖基地企业积极开展与中科院、国家海洋局下属机构、农业部下属机构、浙江海洋大学等国内及区域性知名海洋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设立企业科研机构、项目技术攻关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共同推进大黄鱼苗种优选、新品培育、冷链物流、精深加工、养殖病害与污染防治等领域的技术攻关,提高大陈黄鱼综合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水平。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努力引进、建设大陈黄鱼养殖公共技术平台,为养殖基地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养殖基地企业单独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取得科研成果,列入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行业重点技术推广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六、扶持养殖基地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对各类工商企业投资大陈黄鱼养殖业或建设配套产业项目,以及养殖基地企业对已有项目实施重大更新改造,符合条件的,在帮助申报争取各级财政设立的各类产业扶持资金时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区级引导资金另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支持:
(一)新建养殖或配套产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投资建设大陈黄鱼育苗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养殖基地企业合理融资
支持大陈黄鱼养殖基地企业合理融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推动海洋养殖业信贷规模的稳定增长。创新大陈黄鱼养殖的信贷产品,加快养殖基地企业转贷、续贷的审批和放款速度,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支持新型企业做大做强,对能维持正常经营的企业,不能随意抽贷、压贷。
支持养殖基地企业积极争取上市(含新三板挂牌)融资。有关政策按照区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椒政发〔2015〕70号)及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八、提高养殖企业风险承受能力
支持大陈黄鱼养殖企业以政策性保险为主体、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参加养殖保险,提高大陈黄鱼养殖产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努力实现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养殖企业通过我国政策性渔业互保协会投保养殖保险的,按照保费总额的15%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鼓励养殖企业优先聘用海岛居民
为加快推进大陈渔民转产转业,对聘用大陈岛居民从事大陈黄鱼养殖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助。
养殖基地企业聘用大陈岛居民(以身份证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为准)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企业聘用岛上居民的人数,给予企业5000元/人的标准补助;今后养殖基地企业聘用大陈岛上居民连续就业一年以上人数增长的,按净增长的人数对企业予以5000元/人的标准补助。解决岛上渔民就业方面较为突出的企业,在今后申报各级竞争性养殖项目时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十、支持开展大陈黄鱼品牌创建活动
区文广新、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区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平台,要大力加强大陈黄鱼品牌的推介与宣传,不断提高大陈黄鱼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区招商部门要把养殖基地建设作为重点招商项目纳入全区重点招商项目库。
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支持大陈黄鱼品牌宣传和各类节庆活动。养殖基地企业在大陈黄鱼养殖和加工等领域当年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省或市级的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十一、促进养殖基地企业行业自律
支持成立大陈黄鱼养殖行业协会(或者分会、产业联合会等,下同),行业协会成立后,区政府对协会予以经费补助。
通过协会的自我管理,构建并形成苗种来源、饲料使用、病害防治、养殖管理、保鲜物流、精深加工、市场销售等全部环节可追溯的大陈黄鱼健康养殖产业技术体系,保障食品安全,共同推进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区建设。协会或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大陈黄鱼产业链相关环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区政府有关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二、加强养殖基地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对大陈岛的政策支持,加快建设、完善养殖基地的交通、码头、渔港、防潮、环境治理、灾害预报等海岛基础设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抓紧做好上下大陈连岛工程、综合码头、一级渔港、气象与海洋预报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的前期工作和项目推进。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大陈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综合执法,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准确率及应对海洋渔业极端天气的水平,通过“十三五”期间基础设施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养殖基地防灾减灾和生产生活提供坚实的保障。
十三、附则
同一建设内容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企业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自当年开始,三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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