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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14号

来源:保靖县人民政府2017-10-20 11:02:18

保政办发〔2017〕14号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保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保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全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5人以上的可申请第二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地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重大疾病或重大事故的原因出售或拍卖的除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毕业未满五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本人及其父母在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我县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第五条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证明及住房情况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县房产局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婚姻、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县民政局及县人社局负责审核,家庭人口、车辆信息由县公安局负责审核。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到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进行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应予以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提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二)复审。镇人民政府就社区或工作单位提交初审意见后起15个工作日内查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的提交县房产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县房产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房产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向县房产局申请复议。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申请人轮候名单。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轮候对象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老病残人员、烈士家属、伤残家庭、病退军人、两参人员、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等可优先安排。

(六)配租。县房产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指定网站或媒体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抽签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局监督,并对抽签结果进行公示。

(七)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在收到县房产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签订《保靖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八条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长为2年。承租人每年应向县房产局申报一次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房产局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地域、区域不同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日常管理。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期满,不需要租赁的,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十五条县房产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租人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十六条县直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分配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房产局和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配租对象。

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分配按《保靖县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或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县房产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县房产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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