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常山县政府2017-10-31 11:50:00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解决农民建房刚性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禁建区范围外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街道)审批、县级监管”执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据县域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组织开展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修编;负责依据村庄规划核发农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许可内容的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负责规划批前批后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资格审查和现场踏勘,落实批后管理“四到场”,确保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位置符合“两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确保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四邻和谐无纠纷。
同时负责农民建房审批、批后台账管理工作,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及时将许可审批、规划核实、四到场等有关档案集中归档并做好台账,按月(次月5号前)将审批汇总表、按季度(每季度首月5号前)将审批档案原件报县规划中心备存。负责农民建房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农民建房矛盾纠纷。
第五条 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县域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县村镇规划体系;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做好镇、乡、村庄规划的审查把关;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做好备案管理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人员的规划专题培训,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规划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出台、完善我县农民建房技术规程;负责制定乡(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和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的考核机制,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负责建立规划管理动态检查制度,牵头国土、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查、检查,对委托乡镇的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工作、批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按照抽查方式,对审批台账、建房现场进行检查,确保乡镇(街道)按要求审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村庄发展导向。确立村庄块状发展、集聚集中发展的新农村建设模式,实行“坚持联排式、严控独立式、推进公寓式”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零星建房,鼓励“坡地村镇”建设。
(二)强化村庄规划对农民建房审批的法定地位。农民建房审批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严格落实“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
对于暂未编制村庄规划或认定村庄规划不可行的,各乡镇(街道)、所在地村可以根据村庄实际,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范围、明确所有自然村的定位(集聚发展、控制建新、萎缩复垦),并在2017年底前完成村庄规划全覆盖。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到位前,该村农民建房审批要求在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各自然村发展定位,以《常山县私人建住宅技术规程(试行)》作为审批依据。
(三)强化村庄设计。对美丽宜居示范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旅游资源重要村等重点发展村庄,要求统筹开展村庄设计、农房设计,落实建筑风貌管控,实行“无设计不动工”的原则。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农民建房应遵循以下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一)农民建房应严格落实浙派民居风格、彰显常山地域特色,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平屋顶算至女儿墙、坡屋顶算至檐口)。
(二)建筑最突出部位后退村庄主要道路原则上不应少于1.5米,其它道路应尽可能后退。
(三)主采光方向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不应小于1.0(且不少于6米);山墙侧向间距开窗不应小于4米;拟建建筑物的前后日照间距、左右侧向间距范围内有他人的建筑、构筑物或他人土地的,必须提供邻里间距协议。
第八条 沿线控制范围内涉及沿水系、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两侧区域,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遵循以下管控要求:
(一)高速、铁路、国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两侧各不少于5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省道、常芳线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各不少于2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县道从公路用地外缘(道路边沟外扩1米)起各不少于1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乡道从公路用地外缘(道路边沟外扩1米)起各不少于5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城镇、集镇规划区内按照规划要求控制。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二)常山港水域景观控制区域,水利蓝线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50米。南门溪、芳村溪、龙绕溪、虹桥溪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水利蓝线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20米。其他河道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水利蓝线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10米;已划界的水库、山塘水利蓝线依据划界范围进行控制,未划界的水库、山塘水利蓝线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控制。
(三)电网、风景名胜区、4A级以上景区(含)、城市出入口、古建筑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区等其他需要控制的区域,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沿线控制范围内新村集聚点或旧村改造不能达到管控要求的,但确无其它适宜建设用地或沿线界面已形成且块状发展、集聚的允许其继续实施,严禁沿线带状及跨路多点建设,具体在村庄规划编制时明确。
第四章 审 批
第九条 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落实“无规划不审批”的原则。
(二)执行农民建房审批“带方案、带履约保证金”制度。
1.执行带方案审批制度。鼓励农民建房择优选取通用图集,提倡有条件的农户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符合我县建筑风貌、体现浙派民居的建筑单体设计。
2.执行带履约保证金审批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方式制定“村规民约”,以确保建房户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为目的,由建房户与村委会签署按规定建房的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未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未按要求签订履约协议的,不予审批建房。
3.建议在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广带工匠审批制度。要求建房农户提供与具备相应技能的个体工匠所签订的建房协议,未提供建房协议的不予审批。鼓励建房户办理房屋建房质量保险和建房工人安全保险。
第十条 农民建房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房申请。农民建房应由本人或授权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可以也可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及审批材料直接向乡镇(街道)窗口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对本村村民建房条件(如是否一户多宅、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有无四邻纠纷、户籍在册人口等)进行初审,帮助村民填写申请表、准备申请材料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审查。
(二)窗口统一受理、后台办结。
1.联合踏勘:乡镇(街道)窗口接件后,将申请材料转给后台乡镇(街道)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并及时组织规划员、国土员、驻村干部等联合踏勘(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等方面的,还应当通知相应专管员参加联合踏勘)。参与现场踏勘的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建房审批规定,共同调查申请建房户的有关建房条件、用地条件等,初步明确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及高度、四邻间距等。
2.审查审批:现场踏勘后,应及时组织召开审批例会,经农民建房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规划员、国土员填写联合踏勘表(需补正材料的通知补正),材料齐全的将申请建房户的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拟建住房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及高度、四邻间距等拟审批情况在乡镇(街道)及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10天的批前公示。
3.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核发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公示有合理合法反对意见的,由乡镇(街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4.归档及备案。规划许可批准办理后,乡镇(街道)规划员应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及时将有关审批档案一式两份集中归档并做好审批台账,同时按月(次月5号前)将审批情况、按季度(每季度首月5号前)将审批档案报县规划中心备案。
第五章 落实监管
第十一条 严格责任落实。乡镇(街道)相关人员要恪守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居民建房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和监管工作。对未认真规划审批、违规选址、建房条件,导致非法审批违反相关规划管控的;需上报农转用手续但未农转用进行审批的;未组织落实“四到场”制度的,未按规定实地踏勘的,未制定落实网格化管理联合防控制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批后监管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不利,督查检查不到位,未履行查处新增违法建筑职责,未落实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导致违法用地新增的,将移交监管部门核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条款由常山县城乡规划中心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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