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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7〕39号)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2017-10-31 14:52:08

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ZJHC00-2017-0006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7〕39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衢州市区征收

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和浙江省有关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住房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租赁的;

(二)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无擅自转租、转让、转借、长期空关等情况的;

(三)没有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不满6个月的;

(四)承租人(包括夫妻双方)未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享受过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政策,未享受过农村批地建房政策的。

(五)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

第四条  市区公有住房房改购房出售的各类结构房屋成本价以同时期同区域政府房屋征收政策中公布的一般民用建筑造价为准,其中非成套住房成本价按成套住房成本价的95%计算。同时实行最低限价,在考虑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调节系数后,房改购房出售价格不低于成本价的50%。

第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统一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对只有1本房屋权属证书、有2户以上租用的公房,出售给各户的建筑面积=各户的租赁使用面积×1.12。

第六条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其成新折扣、工龄折扣和地段、层次、朝向等调节系数,以及房价计算公式,统一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房价计算公式。

房改购房价格=成本价×(1-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之和-年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地段增减率+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建筑面积。

(二)成新折扣为每年2%,折扣年限计算到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年。竣工使用年限超过25年,但经过产权单位修缮完好的住房,其成新折扣最高不超过50%。

(三)对本单位职工,在其应享受的房改购房面积标准内,由产权单位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为每年0.6%,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994年。其中,在职教师1年教龄按1.2年工龄计算。

(四)地段等级划分以同时期政府房屋征收政策中公布地段等级为准。

(五)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以同时期市区房屋征收评估确定的系数为准。

(六)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过其应享受的房改购房面积标准上限部分,按现行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考虑成新折扣计价,不享受工龄折扣。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房屋承租人须向产权单位提出房改购房申请。

(二)产权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的条件进行审查,其中涉及农村批地建房的认定,由国土部门出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产权单位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上报售房方案。

(三)市房改办收到产权单位售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产权单位收到批准件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房改购房协议,明确购房人的搬迁期限,并将协议报送市房改办备案,同时送房屋征收部门备查。房屋承租人在签订征收房改购房协议后,应同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房改购房协议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互为生效条件。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列明房屋承租人须缴纳的房改购房款。房改购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扣减,并与产权单位进行结算,统一划入产权单位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八条  征收公有住房房改时,产权单位不得提取房屋维修基金,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后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九条  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房改售房款,缴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市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房改售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提出房改购房申请,但产权单位不同意房改的,则必须由产权单位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如产权单位没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帮助提供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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