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嵊泗门户网站2017-10-24 11:54: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处置意见》,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7年11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348号,嵊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1458745@qq.com。
联系电话:5082926
附件:《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处置意见(征求意见稿)》
嵊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处置意见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我县宅基地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我县渔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处置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起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我县渔农民建房(含宅基地上建造的渔家民宿)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前款所述超过批准面积建房但建房户符合建房条件,超占部分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超占部分非单体建筑,与主体房屋一体的,超占土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含15平方米),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占部分房屋违建面积进行处罚后,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经住建局审核,建房户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施工的,验收测量时占用土地超出批准面积的,且超出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的3%,可认定为误差不予处罚。超出3%的,对超占部分(含3%部分)进行处罚。
超占土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建房户自行拆除整改到15平方米以内,按上述意见处罚。
渔家民宿少批多建的还需提供乡镇和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渔家民宿证明材料。
三、宅基地少批多建违法行为经处罚后,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违法超占部分应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经宅基地使用权人承诺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 第一条中超出批准面积认定为误差的,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超出部分应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经宅基地使用权人承诺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
四、宅基地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拆除(含局部拆除)后再确权登记。
(一)相关行政部门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并已进入法律执行程序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
(四)1999年1月1日起,渔农民未经合法手续批准新建住宅,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五)出售房屋后未经批准再建的。
(六)侵占街道、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部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渔农村建房用地的监管,严格落实渔农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严格落实渔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渔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六、本文下发之日后发生的宅基地违法行为,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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