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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象政办发〔2017〕74号

来源:象州县人民政府2017-10-25 11:42:20

象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象政办发〔2017〕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垂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有效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来政发〔2015〕23号)文件,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住房消费

第一条非县城区户籍人员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已领取不动产证的,可凭不动产证办理户口迁入县城区手续;未办理不动产证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及交款凭据(购房发票和契税发票,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款收据)办理户口迁入县城区手续。其家庭成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上学、参军、就业等,与县城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取消对境外个人、机构的购房限制。

第二条积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购房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购商品房的购房款或首付。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放宽至30万元,贷款期限放宽至30年(但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首贷认定;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优化贷款办理手续。取得预售许可的在建项目即可受理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受委托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的相关手续。项目主体结构封顶且抵押登记手续办结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四条外地购房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我县房屋登记机构进行查询,购房人书面承诺所购房屋为唯一普通住房的,税务部门可按政策规定给予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无需查询住房套数和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在全县范围内,以个人名义办理购房签约(网签)、贷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

二、打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转换通道

第六条调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模式。根据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和保障性住房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房源筹集以购为主,新建为辅。

第七条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的开发项目,均可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上级补助资金,同时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有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公租房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公租房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售、出租,或由政府(政府平台公司)以约定的价格回购。保障对象包括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改造对象,符合条件的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等机关事业单位所辖人员以及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九条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租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租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租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第十条将尚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租房建设的,县国土部门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租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改变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的宗地用途,或整体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项目用于公租房,且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参与棚户区改造实施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住建部门提出与棚户区改造申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方案,经县住建部门评估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后,县住建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建设合同;

4.县发改部门将签约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立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

5.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审核保障对象条件,组织保障对象看房选房,符合条件的,签订《拆迁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落实住房信贷政策

第十二条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贷政策条件、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套普通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的贷款需求,落实好人民银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贷款需求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我县各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条件的异地购房者(包括非县城区户籍和非县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我县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第十四条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时,对农村户口购房者给予放宽收入证明审查条件。

四、大力支持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国土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以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第十六条县国土、住建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第十七条1.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符合201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免收易地建设费:

(1)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项目的可免收易地建设费。

(2)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3)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2.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在报建时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县人民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符合易地建设的,可免交该部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新建民用建筑时,房地产项目报建若有地下空间开发,除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规定建设的应建防空地下室外,暂停其他部分兼顾人防工程建设。

5.坚持市场化原则,减政放权,破除红顶中介垄断,降低相关收费标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由选择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新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收费按自治区规定标准执行,其中一类防雷1.25元/㎡,二类防雷1.15元/㎡,三类防雷1.05元/㎡。在不高于自治区文件规定标准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检测单位协商收费降幅标准。

(2)象州县新建商品房开发免收白蚁防治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

(3)免收个人房产信息查询服务费。

6.报建项目的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经并联审批且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后,若项目业主承诺在半年内完善相关材料手续,规划部门可以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在报建项目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确定施工单位,完成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新建房地产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费率优惠,对所有建筑均按70%缴纳;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原金额的50%缴存,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信用记录良好,或被评为自治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的,可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墙改基金、白蚁防治费和建筑工会费已停收,同时将城市建设配套费、劳保费等费用征收环节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再予缴纳。

8.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中既包含住宅,又包含其他类型用房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在原有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的基础上,增加“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纳税人采用何种分摊方法,由纳税人自行确定。“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地税部门另行规定。

9.在我县县城规划范围内不适合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房地产项目缴纳易地建设费后,扣除易地建设相应成本后给予符合本条规定的房地产项目一定补助。补助数额为房地产占地面积×470元/平方米,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给予安排。

五、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对预售价格变动幅度不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再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1.县级各银行信贷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不压单、不压贷,在购房人材料齐全、要素符合要求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结本级审批手续,并积极联系上级行加快审批时效,争取及时快速发放按揭贷款,满足居民购房资金需求。

2.在材料齐全情况下,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商品房个人不动产权登记证于9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由象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试行2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遇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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