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洛南县政府2017-09-28 10:19:09
关于印发洛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发〔2017〕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己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洛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商政发〔2012〕27号)和《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办发〔2013〕1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坚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范围及确定程序
(一)保障对象。具有我县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农民。
(二)不纳入保障范围及对象。
1.实行有地搬迁安置者(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
2.出租、转租土地者;
3.未经依法征地失去土地者;
4.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按照《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
6.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7.土地被征后,户口已迁往外地。
8.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三)保障对象确定程序。
1.凡符合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申请,按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2.村(社区)依据申请和征地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经公示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国土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复核;
4.县国土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复核后送人社局认定;
5.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根据县人社局认定资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档案,加发基础养老金。
(四)享受保障人员需提供的资料。
1.以户为单位填写《被征地农民申报表》,并附土地承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分户的由村出具承包土地分户变动情况说明);
2.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提供承包土地面积资料;
3.国土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项目征地面积资料;
4.公安派出所提供征地时的户籍人口证明;
5.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会养老保险
(一)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增发基础养老金。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与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叠加。
(二)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洛政办发〔2013〕145号文件规定,60—6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养老金40元;70—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养老金45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养老金50元;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加发养老金55元。
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增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洛政办发〔2013〕145号文件下发前的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参照执行。
四、资金筹集
按照洛政办发〔2013〕145号文件规定,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收取,所收费用统一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五、发放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年满60周岁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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