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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2016-03-08 11:45:2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完成我省今年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2014年“为民办实事”建设项目要求,今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23000户(详见附件:《海南省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各市县危房改造任务根据2013年各市县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上报的危房改造户数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二)工作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经济、适用、节能、防风抗震,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最贫困、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本地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同时必须满足改造对象是农业户籍的人员。
  3.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必须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的浪费。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规范程序,坚持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措施要求
  (一)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要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根据省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下达任务,制定2014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包括制订工作措施,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制定分类补助标准、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合理安排危房改造任务到镇(乡)、村庄和农户。《实施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严格确定补助对象
  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D级或C级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
  各市县要严格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市)审批程序。通过对象公示、信息公开、现场监督、指导服务等举措,确保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批环节的结果公开公正。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建设标准
  省级财政补助户均7500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中央下达给我省的资金数额按改造任务户数比例分配市县。
  市县财政应根据中央和省的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作出补助安排,市县补助不设高限,但户均补助不少于6000元。
  根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我省制定补助资金分类标准如下:
  1.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不低于2万元。
  2.其他贫困农户户均补助不低于1.4万元。
  3.修缮加固户均不低于0.6万元。
  4.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由市县负责建设好房屋。
  各市县的农村危房改造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实行差别化分类补助原则,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要优先提高分散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确保最贫困农户的危房得到及时改造。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研究制定。
  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的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严禁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五保户新建房屋原则上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其他农户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市县政府部门应对建设风格、户型等进行引导,对房屋建设质量提出具体要求。
  (四)加强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建村[2009] 211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补助资金发放方式,统一全省补助资金发放渠道,补助资金必须由市县财政部门经“一卡通”直接拨付给补助对象。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各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群众筹资难题。引导和涉农银行及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危房改造建设,制定具体的贷款政策和办法,贷款业务适度向农村危改贷款倾斜,适度降低危房改造贷款利息。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地方财力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可采取货币补助为主,用工、建筑用料等多种补助形势进行补助,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各市县要贯彻落实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要求,制定适合当地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作用,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定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深入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
  推广使用《村庄特色风貌规划建设指引》、《海南省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建筑设计方案图集》,各市县住建部门要根据当地风俗风貌,为改造农户提供4-6套安全、经济、实用、美观、抗风、抗震的免费住宅设计方案。被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必须选用住建部门提供的住宅设计方案。
  (六)坚持统筹协调发展
  农村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村创建、扶贫安居、生态移民、异地扶贫搬迁、自然灾害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等工作相结合按照市县、乡镇和村庄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抓2-3个以整村改造建设方式建设的特色景观示范村庄整合各渠道的涉农、支农、惠农资金,统筹路、电、水、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经补助并实施完成的要避免重复补助。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各市县要按照要求,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纸质档案需装订成册,内容应包括:农户房屋鉴定书、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五保(低保、残疾)等证明复印件、农户申请书、农户档案信息表、农户申请审批表、公示、协议、危房改造前、中、后三张对比照片、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严格执行农户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全部农户的纸质档案表信息都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电子归档。各市县要根据工作需要举办乡镇信息员培训班,确保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农户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危改农户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保障危改工作透明公正。
  (八)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要确保有一定比例的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经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18号)要求,由各级财政按本级财政安排配套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另行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设计、管理、统计、会议、培训、资料档案和检查验收等费用支出。
  (九)实行月进度报告制度
  每月30日前,各市县危改办应将当月农村危房改造的工程进度及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措施等形成报告,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进行汇总、分析后报省政府及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到动态跟踪,切实加强监督。每月进度缓报或不报的纳入年终考核制度。
  (十)要求完成时间
  各市县应于4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并将改造指标分配到乡镇和村庄,落实到具体农户。5月底前需将工作方案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并开工建设,7月底前要全部开工建设,11月底前全部竣工入住,竣工后按《关于统一悬挂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的函》(琼建村函[2010]235号)要求悬挂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十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各市县要制定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逐级开展年度检查考评,应于11月底前对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评。12月上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等情况,公布检查与绩效考评结果排名,并将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12月中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将组织对我省农村危房改造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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