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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南省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汝州市人民政府网2016-03-11 11:42:46

各村(居):

为全面贯彻落实豫国土资发 [2013]92号文件、汝政[2013]58号文件精神,为加大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工作任务,结合辖区实际,经煤山街道办事处研究,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加大统筹呈现和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明确要求,是深化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符合国情的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薄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明晰土地财产权,减少土地纠纷,同时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积极性。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对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建立一个完整的土地数据管理系统,可以对土地实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做到每宗地都产权明晰,地地有证,不仅使每宗地的产权具有法律层面的效力,而且为下一步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成立机构

此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性的一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仅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这项工作,更要做到起步早、完成快,质量高。由于此次工作覆盖面广、时限长,难度大的特点,根据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经办事处研究决定,特成立煤山办事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城管办,负责综合协调、权属调纠、发证工作技术指导,分工负责发证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各村(居)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相应机构,负责本村(居)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稳步推进原则。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二)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三)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的纠纷土地做好登记,暂不确权发证。

(四)依法登记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五)全部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重不漏。

四、工作目标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已基本完成发至行政村一级的基础上,按照要求,把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分别确认给村内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属于办事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确权给办事处集体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力争在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做到发证范围全覆盖,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并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信息化管理。

五、职责分工

1、办事处

(1)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村(居)、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和确认,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实地勘测和调查。

(3)负责本行政范围内社会稳定工作。

2、村级

(1)组织各村(居)小组干部参与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作,落实村(居)委会主任责任制,做好调查的指界确认工作;

(2)参与本村(居)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协调工作;

(3)负责本村(居)的信访稳定工作。

3、组级

(1)参与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户主需提供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出席权属界线的现场指界确认,提供相关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2)参与权属纠纷协调工作,维护本村小组社会稳定;

(3)负责落实对已确认的本村小组土地面积、地类的划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申报土地登记。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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