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2016-05-13 16:12:54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建村〔2016〕59号)和中共万宁市委办公室、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减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委办发〔2016〕3号)要求,为顺利推进我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省下达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6年省下达我市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3500户。各镇政府为本镇危房改造工作责任主体。根据各镇申报贫困户现存危房情况以及年度危房改造完成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分配给各镇的危房改造任务安排详见《万宁市2016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附件1)。
(二)工作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经济、适用、节能、防风抗震,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最贫困、最危险优先原则。不搞普惠制,把本地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同时充分尊重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3、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危房改造要符合村镇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造房屋的农户,避免土地、资金的浪费。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规范程序,坚持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坚持与精准扶贫、自然灾害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以及“三联三问三解”行动等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要结合精准扶贫、三联三问三解行动工作部署,推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4月底前完成)。
通过会议、广播电视台、政务网以及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对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分配、补助对象、建设标准、补助标准、资金管理、审批程序、保障措施等具体规定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申请申报(4月-6月底前完成)。
按照农户申请申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政府审核--市危房改造办公室审批的程序进行补助对象确认。各镇要将审核结果分批次上报市危房改造办公室,在补助对象确认完成后签订责任书,负责实施落实。
(三)动工建设(5月-11月)。
危房改造要求6月底前全部开工,11月底全部竣工。完工后按要求悬挂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四)检查验收(12月初完成)。
各镇要安排专人分片负责,定期对每户农户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在农户建房开工时、中期和完工时三个时段拍照存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并将分期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危房改造办公室。
农户建房完工后,由镇政府负责逐户验收,填写《万宁市农村危房改造检查验收表》(附件7)。
市危房改造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作用,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拨付等进行检查。
三、补助对象、建设标准、补助标准、建设方式
(一)补助对象。
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农村现主要住房被鉴定为D、C级危房的农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重点是:1、居住在危房中的五保户、孤儿、低保户、农村独生子女户、重点优抚对象户、农村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二女(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少数民族危房户、贫困残疾人家庭;2、2016年减贫工作方案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北大镇六角岭村和丰丹村、南桥镇桥中村和南桥村、三更罗镇南平村和加朝村);3、其他困难户。棚户区改造范围、项目征地拆迁范围等区域的农户暂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达到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的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农户建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农户建设楼房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层。农户新建房屋应当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鼓励建设具有抗震、节能、风貌特色的砖混结构房屋。由镇政府采用规范图纸负责统建的五保户、孤儿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两个以上(含两个)的五保户、孤儿家庭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为34平方米。D、C级危房(土木结构瓦房)整体屋盖拆除重建,并且承重墙体整体批档加固的,可视为整体拆除重建房屋。
(三)补助标准。
每户补助标准结合改造对象的困难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类户: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3.6万元,两个以上(含两个)五保户、孤儿家庭每户补助4.6万元;
二类户:2016年减贫工作方案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北大镇六角岭村和丰丹村、南桥镇桥中村和南桥村、三更罗镇南平村和加朝村)每户补助5万元(其中农村危房改造资金3万元,整合扶贫专项资金2万元);
三类户:整体拆除重建的其他困难户每户补助2.1万元;其中属低保户、农村独生子女户、一级残疾户、重点优抚对象户、农村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二女(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少数民族危房户每户补助3万元。
(四)建设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以农户自主建设、坚持原址重建为主。确需异地重建的,应按照村镇规划要求,在条件较好的中心村选址建设,逐步实现中心村的集约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应当符合村镇规划,并按市政府印发的《万宁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办理建房报建手续。
1、五保户房屋由镇政府按照市主管部门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负责统一建设,镇政府负责质量监督。五保户监护人要求代为建设的,可由监护人委托施工队建设,监护人负责质量监督。监护人代为建设的五保户房屋不得低于市主管部门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
2、其它类型农户房屋由农户自主建设,自行负责质量监督。市主管部门、镇政府进行指导协调。
3、经审批确认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必须与镇政府签订协议。
4、由镇政府负责统一建设的房屋,镇政府必须与被委托的施工队签订建房合同。
四、补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农户申请申报。
由农户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审批表》(附件3),提交农户户口本、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材料(精准扶贫户)、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领取证、独生子女证、重点优抚证、残疾证、二女(含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节育措施证明书等材料。
(二)村委会组织评议。
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同时邀请该村委会“三联三问三解”工作组人员
参加会议,评议确认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上予以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供下列材料报镇政府审核:
1、经村委会确认的《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审批表》;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书面意见;
3、村委会公示情况相片;
4、公示无异议证明;
5、农户户口本、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材料、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领取证、独生子女证、重点优抚证、残疾证、二女(含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节育措施证明书等材料(经村委会核验签名盖章的复印件);
6、有户主在场的危房现状全貌相片。
(三)镇政府审核。
镇政府对村委会申报的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并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供下列资料报市危房改造办公室审批:
1、经镇政府审核后的《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审批表》和村委会向镇政府申报的上述所有材料;
2、《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附
件2);属整村或连片集中改造的,还应提供集中建设规划设计图、重建住房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和图纸;
3、镇政府公示情况证明;
4、市危房改造办公室所需的其他资料。
镇政府审核上报可分批次进行。农户符合申请条件而村委会没有申报的,可以直接向镇政府申请,由镇政府安排危房改造小组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镇政府给予公示5天,无异议的给予审核上报。
(四)市危房改造办公室审批。
市危房改造办公室结合任务分配定向意见,对镇政府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分批统一公示5天,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对提交材料建档备案。
五、资金整合和拨付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补助资金按省统筹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平均7500元/户、省级财政平均7500元/户、市财政按每户不低于10000元筹集整合,同时整合市扶贫办管理的扶贫专项资金2550万元专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贫困户)的危房改造补助。鼓励银行信贷帮助农户自筹资金,同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市危房改造办公室根据分配任务结合各镇工作进度情况提请市财政统一组织分两次拨付给各镇专户,第一次在6月底前拨付60%,第二次在10月底前拨付40%。各镇要安排工作小组检查验收,结合检查验收意见通过“一卡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即完成主体结构时拨付60%,竣工验收后拨付40%。每户补助资金应当在该户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拨付完毕。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按补助资金总额(不含扶贫专项资金)3%由市财政分两次拨付给市危房改造办公室(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专户,第一次在6月底前拨付60%,第二次在10月底前拨付40%,由市危房改造办公室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设计、购置设备、管理、统计、会议、宣传培训、资料档案和检查验收等费用支出。
六、具体要求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市政府办、发改、财政、房管、扶贫、监察、审计、住建、国土、民政、人口计生、民宗、残联、水务、地震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危改办”)和工作指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根据本方案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镇危房改造工作。各镇要于4月中旬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危改办备案。
(二)加强技术服务。
1、强化农房抗震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编印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2、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为改造农户提供安全、经济、实用、美观、抗风、抗震和具有风貌特色的住宅设计方案。
3、在6月底、8月底由市住建部门分两次举办有关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班,由市房管部门举办信息员培训班,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的培训工作。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115号)、《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危改办组织市住建部门工程技术人员于7月底、9月底、11月底分三个阶段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要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四)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社〔2014〕233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或变相使用。补助资金由各镇通过“一卡通”拨付给补助对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五)加强风貌管理。
住建部门要将风貌管理纳入村庄规划,制定风貌管理规则,提供体现风貌特色的设计图纸,指导各镇发动农户建造具有风貌特色的房屋。实施风貌管理的农房,可以给予专门奖励。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年底前要汇总实施风貌管理情况报省住建厅。
(六)推进农房报建工作。
农村危房改造应当符合村镇规划。住建部门要明确农村建房规划红线,各镇要按市政府印发的《万宁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加快完善农房报建审批制度,为农户报建提供便利,并按相关规定对报建费用予以减免。产权登记部门要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七)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市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各镇、各村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实行月进度报告制度。
各镇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上报及归整工作。每月25日,各镇应将当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市危改办,缓报或不报的将在年度绩效评价时扣除相应分值。(见附件4、附件5)
(九)实行农户档案管理制度。
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要装订成册,内容应包括体现农户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等)、农户申请书、农户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附件2)、农户申请审批表(附件3)、农户档案信息表(附件6)、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书面意见、村委会公示及公示无异议证明、农户与镇政府签订的协议、建房前、中、后期三张照片、检查验收表(附件7)、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全部农户的纸质档案表信息都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的电子化管理,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透明公正。
(十)实行户牌编号制度。
对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农户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制作门牌,并按编号顺序发放门牌,便于日常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杜绝农村危房改造中发生弄虚作假现象。
(十一)开展年度绩效考评。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分配与管理机制。12月初,市政府将组织对各镇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设立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3万元。奖金由市财政单列安排,各镇所获奖金要用于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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