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2020〕10号)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亟需加快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
二、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