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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12-05 17:06:05

青州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潍坊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7年潍坊市下达我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57户,其中:中央下达任务24户,省级下达任务33户。市住建局根据各单位上报危房改造户数,综合考虑各地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危房改造任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村庄的危房改造任务,全力做好危房改造和行业扶贫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原则。不搞普惠制,把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执行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住房改造后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4.坚持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在符合国家、省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重点安排。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安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要符合镇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5.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6.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各地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按照省、潍坊市补助标准,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补助资金分类标准如下:

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6万元。

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8万元。

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

4.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5万元,同属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或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在该类人群补助标准上再增加1000元。

要充分考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三、改造方式及要求

(一)改造方式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积极探索符合国家、省、潍坊市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可加固的要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二)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确保改造质量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提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镇域范围内推行“五统一”改造标准,即“门牌编号设置统一、门窗更换统一、室内地面硬化统一、吊顶统一、内外墙粉刷统一”。

四、操作程序

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镇级审核审批、县级审批抽查、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规范补助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操作程序。坚持阳光危房改造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三公示一标识”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进行公示。

(一)个人申请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残疾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镇级审核审批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并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报市住建局审批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县级审批抽查

市住建局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并由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五)签订协议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村后,要组织好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村委会、农户三方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报市住建局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六)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确保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全部按时开工,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竣工。

(七)竣工验收

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对改造后的住房逐户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并以镇级为单位向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市住建局牵头,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抽查验收。改造住房验收合格后,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与补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竣工标准以农村危房信息系统显示竣工数为准,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潍坊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到各县市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资金管理

财政、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农户账户。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形式管理费用。要全面推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卡通”账户的制度,竣工验收后及时支付,要在信息系统中上传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账户凭单的照片。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认真编制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农户自筹资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村庄。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应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内容应包括:系统档案信息表、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残疾等证明复印件,农户申请、村评议材料、危房鉴定报告、危房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公示、审核审批、协议、技术指导记录、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其中档案表要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样表格式制作。严格执行农户纸制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考评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由政府部分补贴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农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可归村集体所有。

各地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对于已改造危房,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将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自动更新相应的信息。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要求,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实行“5个基本”的总体要求,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统一制作质量检查表,按照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开展至少3次现场检查,现场填写后与危改户、施工方3方签字确认,并拍成照片上传到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要健全和加强镇街建设管理机构,加强镇街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镇街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四)强化抗震设防要求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和《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依据《山东省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修编)》等技术要求,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同时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要发挥农村危房改造有效提升农房抗震防灾能力的作用。

(五)加强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安排危房改造任务、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六)加强改造风貌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都应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实施风貌管理的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于2017年10月底前报市住建局,各单位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的情况将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的内容。

(七)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市住建局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年底检查考核。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于每月23日前,将本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市住建局,月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作为绩效考评指标;要及时报送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信息。

七、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抓好任务落实。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建设、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强化督导,绩效评价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必须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市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策执行、补助资金及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等情况,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也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制度,逐级开展绩效评价,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户抗震改造的任务落实、补助标准倾斜、实施效果也要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三)广泛宣传,公众参与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要制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并免费发放到每个危改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困难群众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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