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2016-05-16 10:40:05
各村委会:
根据县委、县政府《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镇2016-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6至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
序 号 |
乡镇名称 |
建档立卡危房户 |
2016年改造 任务数 (户) |
2017年改造 任务数 (户) |
2018年改造 任务数 (户) |
||
小计 (户) |
C级危房 (户) |
D级危房 (户) |
|||||
4 |
中平镇 |
242 |
0 |
242 |
85 |
107 |
50 |
(二)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各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驻点干部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在具体实施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任务指标和补助金额优先保证住房最危险和生活条件最差的“两最”农户,特别是农村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保证受地质灾害威胁、建设富美乡村和整村推进的改造农户。
3.安全经济、美观适用。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防风抗震、节能环保的住房。
4.政策公开、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5.科学规划、节约用地。新建的住房要符合镇和村庄规划及农房设计要求,完善农房规划报建手续,优先安排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
6.管控风貌、打造特色。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风貌管控,制定印发统一建筑风貌图集,提高补助标准,引导农民科学建设,充分结合美丽乡村、富美乡村等建设理念,打造一批具有黎苗特色风貌的村庄。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一般贫困户。五保户原则上鼓励安排进敬老院集中供养,不再安排危房改造重建(新建)指标,特殊情况下可安排修缮指标。一般贫困户按生活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家庭无汽车和未进行个体工商注册的标准认定。
镇墟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二)补助标准
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1)低保户(指新列入当年度的低保户,已享受上年度低保政策的农户除外)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重建(新建)的每户补助6万元;修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2万元。
2011至2015年期间已领取补助进行危房修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建(新建)的每户补助4.5万元。
富美乡村、旅游村庄或省美丽乡村示范点(整村推进)的危房改造,改造指标必须优先安排建档立卡危房改造户。
(2)一般贫困户
第一类:富美乡村、旅游村庄或省美丽乡村示范点(整村推进)的危房改造,必须按统一样式改造。重建(新建)的每户补助5万元;修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1.5万元。
第二类:分散改造户。重建(新建)的每户补助3万元;修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1万元。
以上各类补助标准为我县对农村危房改造进行补助的最高标准,包含我县其他部门补助资金。
2.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补助标准
我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户年度指标为120户,优先安排建档立卡危房改造户。
(1)示范户:每户补助4000元;
(2)推广户:每户补助助理员、联络员、工匠各50元/人。
三、资金发放
1.县财政局核拨补助资金至镇政府,由镇政府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补助对象。
重建(新建)房屋的,必须办理乡村规划报建手续和按统一样式建设才予以发放补助。属原地建设的,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属异地建设的,应拆旧到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未拆旧的不予补助(无房贫困户和分户建设的贫困户除外)。
修缮加固房屋的,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
改造户委托镇政府代建或因资金缺乏无法启动改造的,为更好的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改造户应与镇政府签订协议(详见附件4),同意由镇政府代建和代为管理“一卡通”,镇政府根据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补助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改造费用的,改造户应及时向“一卡通”内补足缺额款项。
四、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户危房经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的,要拆除重建;属于局部危房C级的,要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坚持农户自建为主,对自建有困难的并有代建意愿的农户,由镇政府组织建设。坚持原地重建为主,确需异地新建的,应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选址审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否则不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二)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做到两圈梁一构造柱;同时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且不超过2层,因改造户家庭人口或宅基地原因须超过该标准建设的,须所在村委会出具相应证明。改造户家庭人口在2人以内,意愿由镇政府代建的,统一按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整村改造的示范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报县规划委员会通过后实施建设。
五、操作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名单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情况由镇政府拍照存档。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贫困户和无房户还需填写《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2)、《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登记表》(详见附件3),报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镇审核
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危改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
(四)县审批公示
县危改办收到镇政府报送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危房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审核,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村小组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住房情况等。农户危房改造开工前,镇要与农户签订改造协议(详见附件4)。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农村危房改造得上一年度12月底前,各村委会须完成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一般困难户的住房,家庭人口和经济收入状况调查摸底,广泛发动群众,基本确定改造数量,特别是整村改造的试点村庄名称和改造数量,并报镇规划建设所。
当年危房改造的要于当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11月中旬全部竣工,危房改造设计图纸要有地方特色,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各村委会和驻点干部人员),倒排工期,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11月中下旬镇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新建、维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镇政府按县统一样式制作“危房改造户”标牌,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标识牌尺寸为35cm×30cm,材料为铁质烤漆板,蓝底白字。标牌含改造户姓名、编号、改造年度、改造面积、地址、地震安全示范户等信息。
七、工作实施
(一)规划报建和风貌管控
为引导农村居民科学建房,加强农村风貌管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自2016年起,我县所有重建(新建)的危房必须按统一样式进行改造,并办理乡村规划报建手续,否则不予发放补助。规划报建程序根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规划报建暂行管理办法》实施,改造户根据规定依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施工任务通知书》,并通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到工地现场放线定位,核验合格后方可施工。改造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改造户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集体土地使用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为加快危房改造实施进度,村委会、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镇国土所等部门,应尽快在规定期限内为改造户办理相关手续,除国家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减免。改造户无法自行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由镇政府安排专人协助办理。
改造户规划报建所需图纸由各镇统一协调县建筑设计室绘制,设计费用由县危改办承担。
危房改造样式要求至少一村(自然村)一样式,由各镇参照县危改办印发的改造图集选定,也可在图集的基础上自行优化。整村推进改造村可单独设计,但在改造前要报县危改办审核。
(二)加强宣传
各村委会要采取横幅、广播、会议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2016-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使农村危房改造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加快推进我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中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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