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2016-05-16 10:48:40
根据《澄迈县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为顺利推进我镇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县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最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紧紧依靠广大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努力改善我镇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促进老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县下达给我镇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220户。各村根据实际情况,按镇总体要求认真抓落实。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经济、美观、适用、节能、防风抗震,能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坚持最贫困、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本地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同时充分尊重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3、坚持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危房改造要符合村镇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的浪费。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规范程序,坚持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坚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危房改造要与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村建设、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计划、自然灾害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等工作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部署,推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四、时间步骤
(一)申报阶段(3月-7月)。各村要充分利用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接受农户申请和村(居)委会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上报镇政府审核。
(二)审核阶段(4月-8月)。各村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进行补助对象的确定。镇危改办要对审核结果分批次上报县危改办审批,确保4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次的审批。
(三)动工建设阶段(5月-11月)。各村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改造对象开工建设,6月底前要开工达到50%,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11月底前全部竣工。竣工后须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悬挂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的函》(琼建村函〔2010〕235号)要求悬挂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初完成)。镇危改办要安排专人分片负责,定期对每户农户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在农户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三个时段拍照存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并将分期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危改办。县危改办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
农户建房竣工后,由镇政府负责逐户验收,竣工一批验收一批,分批进行。验收后填写农户档案,报县危改办核拨补助资金。
五、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已录入全国农村住房建设(危房现状调查)系统的困难户,重点是: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凡无人居住和新建房屋而原旧危房不拆除的均不能视为补助对象。各村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注: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是县扶贫办在册登记的贫困户,由县扶贫办出具相关证明;贫困残疾人户是指危房改造申请户主必须持有县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证并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收入人员,低收入证明由镇政府出具;其他贫困户是指由镇政府认定并出具低收入证明的家庭。
六、改造方式
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改造必须拆除重建,被鉴定为C级危房的改造可选择拆除重建或修缮加固。拆除重建原则上以原址建设为主,确需异地建设的,改造地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且不能异地迁移出原村庄范围。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我们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没有能力自建的五保户、孤儿户,要按照县主管部门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负责统一建设,镇政府负责质量监督。五保户、孤儿户监护人要求代为建设的,可由监护人委托施工队建设,监护人负责质量监督。监护人代为建设的五保户、孤儿户房屋不得低于县主管部门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我们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
七、建设标准
(一)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标准要求。
(二)在满足最基本的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本着经济适用、功能合理、生活方便的原则,合理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由镇政府统建的五保户、孤儿户,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配套厨房和卫生间;其他农村危房改造户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建设楼房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层,人均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平方米。鼓励建设具有抗震、防风、节能特点的砖混结构房屋。
八、补助标准
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澄迈县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四类差异化补助标准。
(一)拆除重建补助标准
1、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为每户3.5万元(含卫生间0.1万元)。
2、贫困残疾人户补助标准为每户3万元(含卫生间0.1万元)。
3、五保户、孤儿户补助标准(30平方米)为每户补助2.5万元。
4、其他贫困户补助标准为每户补助2.3万元(含卫生间0.1万元)。
(二)修缮加固补助标准
1、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为每户2.5万元。
2、贫困残疾人户、五保户、孤儿户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
3、其他贫困户补助标准为每户补助1万元。
九、审批程序
(一)农户自愿申请。由改造户主向所在村(居)委提出书面申请,改造户主必须与危房现状录入的户主相一致。提交体现农户共同生活成员基本信息的户口本、建房协议书、农村五保供养证、孤儿证、低保证、残疾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证明、低收入家庭证明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进提供)等材料。
(二)村委会组织评议。村(居)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确认符合改造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上予以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供下列材料报镇政府审核:
1、评议通过的申请改造农户名单;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民主评议书面意见;
3、村(居)委会公示情况相片;
4、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证明;
5、体现农户共同生活成员基本信息的户口本、建房协议书、农村五保供养证、孤儿证、低保证、残疾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证明、低收入家庭证明等材料(经村委会核验签名盖章的复印件)。
(三)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对村(居)委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改造农户的危房进行等级鉴定,符合改造条件的拍摄有镇、村干部和户主等三人在场的危房现状正面全貌相片,经审核和鉴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在镇公开栏上予以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供下列材料报县危改办审批:
1、要求审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的单位公文;
2、经镇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改造农户的花名册;
3、申请改造农户原貌相片;
3、镇政府公示情况相片;
4、村(居)委会向镇政府申报的上述所有材料;
5、镇政府公示无异议证明;
6、县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镇政府审核上报可分批次进行,审核上报截止期限为7月底。
(四)县危改办审批。县危改办结合任务分配定向意见,对镇政府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分批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对提交的材料建档备案。
十、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量大、分布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我们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各镇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驻点干部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强化抗震改造。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常识,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发挥农村危房改造有效提升农房抗震防灾能力的作用,集中力量加快解决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抗震安全问题。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我们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农房设计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擅自更改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和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农村建筑工匠自行设计的农房方案应当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四)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我们要引导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户选用我县提供的传统民居的建筑设计图集,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不得破坏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项目。
(五)全面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我们应在改造农户开工前将我省或我县印制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要把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作为危房改造的重要内容,将采用农房设计图及按照风貌管理要求、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批验收后汇总上报县危改办。
(六)积极推进农房报建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应当符合村镇规划,对于纳入国家及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必须按《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和《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履行农房报建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建设。镇规划管理所应为农户报建提供便利,并按相关规定对报建费用予以减免。
(七)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应包括农户申请书、农户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改造农户申请审批表、竣工验收表、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家庭成员户口本、五保、孤儿、低保、残疾、低收入等证明复印件、镇、村公示、协议书、农户档案信息表、危房改造前、中、后三张对比照片(三张比对照片需有相同参照物)等有关材料。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我们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
(八)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对镇、村干部在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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