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8-01-12 09:36:51
重磅好消息!2018年包头市将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也就是说,以后农村的宅基地每家每户都能领到不动产权证,这些将成为农民每家每户的固定资产了!在这个过程中,农民有哪些保障呢?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项新政策的具体内容吧。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将农村牧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将农村牧区“房地一体”的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的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农牧业局
(2017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将全区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6〕60号)精神,确保于2018年底前,完成对全市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等实行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工作,在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包头市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发〔2017〕82号)(全称及文号)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牧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其目的是全面查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权利情况,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位置、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
加快推进农村牧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我市农村牧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进一步显化农民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在原有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农房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工作,确认土地及定着物等不动产权属,确保于2018年底前,完成对全市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等实行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工作。
三、工作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 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9.《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将全区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6〕60号);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对于因农村牧区建设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或扩展生产服务设施等原因,造成原调查范围及其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或不动产单元改变的,以及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专项工作中未开展房屋调查或房屋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的,开展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是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工作。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权属补充调查工作,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
二是开展不动产修补测工作。对权属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权籍修补测工作。
三是开展不动产数据库更新工作。根据权属调查及修补测情况,更新农村集体“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完善不动产登记发证数据库。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各地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农牧业局、公安局、民政局、住房保障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
(二)权籍调查成果公告。依据更新后的农村集体“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查明土地及房屋的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调查结果,交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组织对权利人、不动产坐落、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是否本村村民、占地建房时间、是否一户一宅、四邻有无争议等相关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调查结果,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将权利人、不动产坐落、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占地建设时间、四邻有无争议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各地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农牧业局、公安局、住房保障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
(三)报请政府审核、批准。根据公告情况,对于符合确权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经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和批准,予以确权。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各地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四)首次登记公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有关信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各地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五)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根据公告结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补充《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要件材料,进行登记审核,分批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各地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为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包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包头市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发〔2012〕82号)中决定成立的“包头市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建中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素梅 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马 富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兰维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 华 土右旗委书记、市农牧业局局长
成 员:廉 冬 昆区副区长
李培文 青山区副区长
张 磊 东河区副区长
李少强 九原区副区长
刘海泉 石拐区副区长
白云喜 土右旗副旗长
孟和巴特尔 达茂旗副旗长
李 矗 固阳县副县长
王树文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葛 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兴玉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郭玺平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张 强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白俊奎 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翁占明 市城建委副主任
马国栋 市规划局调研员
徐百亭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王建强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李兰维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张强、郭玺平(与上面排序不符)和徐百亭兼任。
(二)职责分工。各地区政府(管委会)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农村牧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保障,并确认不动产权属(及不动产权属确认)。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牵头负责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指导等方面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落实等方面的工作;市农牧业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认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农户户籍核定等方面的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区划、地名等方面的工作;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农村住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市城建委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及竣工验收许可等方面的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村镇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农村违法建设的认定及处置等方面的工作。
各相关地区、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结合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共同配合,做好农村牧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8年1月底前)。
制定工作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协调落实经费,完成队伍选取以及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等相关工作,为全面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可各自在本辖区范围内选取一个苏木(乡、镇)或嘎查(村),按照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确权发证工作试点。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2月—10月)。
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安排,掌握进度,采取全面铺开、有序推进的方式开展“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确保于2018年10月底前,对具备登记条件的完成登记发证工作任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2月)。
根据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工作进度推进情况及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工作总结及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组织开展农村牧区“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修补测等工作。市本级及市四区工作经费统一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外五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安排。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收费规定,不得向农牧民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确权登记发证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对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二)技术保障。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原则上由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单位作为技术支撑,报请本地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或可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重新选择权籍调查单位。
(三)政策保障。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分清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等历史形成时间段和过程,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当地村镇规划、建筑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管理实际,制定处理意见及详细的认定标准,建立特殊件的会审制度,依法依规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严禁将不合法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通过统一登记过程合法化;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进度保障。为确保工作的稳步推进,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尽快解决。市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定期召开对接推进会和组成督导组现场督导等多种形式进行工作督导及工作质量检查,了解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协助推进落实。对工作进度较慢的地区要采取督帮结合的方式,全力协调解决,确保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符合要求。
(五)长效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房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配套完整的农村住房财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制度和监管机制,协同推进此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基层国土所在宅基地批放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执法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违建行为的查处力度,以维护农村用地和建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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