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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潮州市潮安区、饶平县宅基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新政策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11-17 17:08:52

2017年潮州市宅基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出新政策了!为了进一步规范潮州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潮州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市民在市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布了《关于潮州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潮安区、饶平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可参照本处理意见执行。

意见中关于宅基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内容如下:

七、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列入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的:

1、在1982年2月以前建成的房屋,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凭村级(村委会或居委会)或村级以上基层组织出具的、经公示无权属纠纷或争议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按土地和房屋现状进行不动产权登记。

2、在1982年2月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凭各级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批准建设证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1)没有违法超建行为的,按原批准用地面积和房屋建筑实测面积办理登记。

(2)占地面积或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3%以下,不对城市规划造成影响且相邻没有异议的,不予处罚违建行为,按实际用地面积和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办理登记。其中,对自建房的,在"附记"栏中记载原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备注"违建部分不予处罚,在拆迁或政府征用时不予赔偿"。

(3)占地面积或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3%以上的,不对城市规划造成影响且相邻没有异议的,需先进行违建行为的处罚,凭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凭证按实际用地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3、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房屋,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

(1)在批准用地面积范围内按照规划实施建设并经规划核实(验收)后,凭用地批准文件、2014年1月6日前换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2014年2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有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在2014年1月6日之前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仍然采用原房屋登记部门的做法,以《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则计算总建筑面积及计容面积,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及计容面积作比较,超过面积在3%允许误差值范围以内,不对城市规划造成影响且相邻没有异议的,不予处罚违建行为,直接给予确权(其中,对自建房的,在"附记"栏中记载原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备注"违建部分不予处罚,在拆迁或政府征用时不予赔偿");超过面积在3%允许误差值范围以上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按规定处理后给予确权。

(3)在2014年1月6日之后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因计算规则不同增加的建筑面积可直接给予确权,因其他原因增加的建筑面积须由市城乡规划局按规定处理后再给予确权。如系违反城乡规划的违建行为的,应按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后,再凭相关资料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4)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面积但是小区部分建筑物形状发生变化,以经规划部门验收的形状按实际建设情况予以确认。

(5)严重影响规划,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城市规划区和城镇控制区外,在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申请不动产登记:

由于历史上乡村规划、建设监管的缺失,导致在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只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没有规划准建,也没有建设验收等手续,为尊重历史、规范现有,对此类不动产登记,按以下方式处理:

1、1986年3月2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按"所建即所得"的原则,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凭村级(村委会或居委会)或村级以上基层组织出具的、经公示无权属纠纷或争议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按土地和房屋现状进行不动产权登记。

2、1986年3月2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件的,按"所建即所得"的原则,凭镇级规划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其房屋建设没有实施规划,不需建设验收的情况,凭用地的证件或批文,按房屋及土地的现状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此期间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件的,凭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件及用地的证件或批文,按房屋及土地的现状进行不动产登记。

3、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不管其用地性质,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1)在批准用地面积范围内按照规划实施建设并经规划核实(验收)后,凭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实凭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依批准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于违法超建的,须完善相关手续后,凭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实凭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4、以上办理的类型仅限于申请人名下自建房屋的登记申请,涉及建成后房屋的权属转移、变更的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宅基地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宅基地权利人。严重影响规划,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二、潮安区、饶平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可参照本处理意见执行。

十四、本处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如有饶平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饶平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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