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韩城市国土资源局2017-12-05 16:23:50
韩城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确保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有序推进,依法维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登记工作政策规定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房屋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这里的“户”是指,凡一个子女或男到女家落户者算一户;多子女且已婚,除有一子女随老人居住外,其他户籍在本集体的已婚子女可各算一户。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往年、历届批复面积)
(四)按照部、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8〕146号文件要求,对多占宅基地分时段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元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元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经依法处理后,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不属于宅基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登记人员应当不予办理,但发生继承、离婚析产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批准用地未建房的;
4、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不清的;
5、农村村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6、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权属和用途的;
7、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二、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包括:发布通告、地籍调查、申请、受理、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
(一)发布通告
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明示登记区的划分、申请登记的期限、登记收件地点以及申请登记人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等。
(二)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方面内容。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宗地权属、界址位置、用途等;地籍测量主要是测量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等。测量工作采用国家80坐标系,根据现状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
(三)申请
1、登记由下列权利人或其指定的委托人申请:
(1)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
(2)符合继承房屋条件的宅基地使用人;
(3)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经依法批准购买、受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人;
(4)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宅基地使用人。
2、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如实提交以下资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宅基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2)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地籍调查表;
(4)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件和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5)1987年元月1日前建房的祖留宅基地,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宅基地使用情况的权属来源证明,证明要求村民小组组长签字盖私章,村主任签字盖公章;
(6)村级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应注明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类型、四至、申请人申报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及该户是否为一户多宅等;
(7)继承登记需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证明或遗嘱;
(8)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受理
土地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由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组或乡镇设立的便民窗口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出具登记收件单。
(五)权属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登记材料,由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审查后,统一提交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登记审核。
宅基地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员初审合格后,递交局领导会审,各领导签署批准意见,报请政府批准。审核要达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面积准确。
权属合法: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清楚,权属性质准确,使用合理;
界址清楚:权属范围(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准确、清楚,四邻认界签字手续完备,实地与图表描述一致;
四邻无争议:四邻签字、盖章,确认界址无争议;
面积准确:测量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相符等。
(六)公告
经审核,宅基地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局在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指定的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与登记资料一同归档。
公告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宗地面积、准予登记面积、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部门等。
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者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及时予以复查,直至无异议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七)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由市国土局向市政府提出土地登记请示,待批准后,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制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权面积栏应填写准予登记的面积,在土地登记卡的登记续表上注明实际使用面积,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备注栏注明宗地面积和准予登记面积。同时,图上也应反映准予登记面积(实线)、不予登记面积(虚线)。
(八)核发证书
申请人凭登记收件单及身份证、户口本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三、备案类型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登记的。
(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
1、不予登记的宅基地;
2、一户多宅;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
4、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权已经发生转让但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其他需要备案的类型。
四、收费标准
依据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宅基地登记发证每宗地只收取20元工本费,其他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支出。
五、工作人员职责
(一)登记发证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宣传登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土地使用权人积极主动申请登记。
2、负责指导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登记。
3、负责审查宅基地登记材料。
4、负责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5、负责审核登记内容,并公告审核结果。
6、负责建立宅基地档案。
7、负责制作并发放土地证书。
(二)矛盾纠纷调解确权人员职责:
1、负责调查、审查和受理各类宅基地矛盾纠纷。
2、负责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进行调解、确权。
3、负责调解、确权资料的送选、整理、归档及涉案应诉、复议工作。
六、登记工作中应注意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面宽、时间跨度长、任务重、矛盾多,各镇办要保证质量稳步推进。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技术规程等要求,先开展试点,然后逐村逐组进行。确保开展一个组,验收合格一个组。
2、宅基地权属纠纷调处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特别是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3、认真履行公告程序,严格遵守公告时间,公开、公正地接受村民监督。
4、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5、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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