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德市人民政府2017-09-25 09:52:36
《建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发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之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中所指的确权、登记、发证,统一指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以户为基本申请单位进行登记,相关权利人为户共有人,由登记确认的户主持证。
第二章 原 则
第三条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条 依申请登记原则。申请土地和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土地和房屋登记。
第五条 房地权利一致原则。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与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一致原则。
第六条 尊重历史、稳妥推进原则。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存在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确权后发证”,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对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房的,必须严格按“三改一拆”的要求,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 权属的确认
第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分不同时间阶段进行权属确认: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由村、乡镇(街道)出具权属来源证明,可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确认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实施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由村、乡镇(街道)出具权属来源证明,根据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超过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实施后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但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或农村村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至今未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房者为“一户一宅”的,由户主提供已作处理或按我市“三改一拆”政策处置到位证明材料,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所占宅基地二次土地调查已确认为建设用地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按建设用地补办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以乡镇(街道)批准的宅基地和建筑面积进行确权;所占宅基地二次土地调查中已确认为非建设用地的,需经处罚并办理违法用地备案,上报上级国土部门确认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以乡镇(街道)批准的宅基地和建筑面积进行确权。
(四)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登记发证:
(一)原已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合法审批资料按审批面积进行确权。
(二)因依法继承的。
(三)对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因房屋使用权人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且未经拆建、扩建、翻建,现房屋使用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的。经宅基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可按现房屋使用权人进行确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登记发证:
(一) 土地权属及房屋产权有争议的。
(二) 土地及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三) 违规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四) 因依法查封、冻结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 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注销而未注销的。
(六) 其他暂缓登记的情形。
第四章 登记发证
第十条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编〔2015〕59号),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为我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建德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中心委托国土资源所承办我市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业务工作,具体负责我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受理、权属调查、信息录入、审查、缮证、档案整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本办法主要是指首次登记,其他相关登记按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对申请发证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分类联审,联审结果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本办法登记发证,除本次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以外的农村住房,必须逐宗出具乡镇规划核实表和房屋质量安全认定意见,作为本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发证的必备材料。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已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暂缓登记发证,待经维修消除D级危房隐患后并经鉴定不属D级房屋的再予以登记发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按其执行通知书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组织机构,并发挥领导小组集体联审制度的作用,依法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审批补办、村民争议调处等工作,切实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农村建房审批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指导与督查,为规范我市宅基地管理提供依据。市住建局要加强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村对农村房屋质量安全进行认定和村镇规划审批补办。市财政局要保障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建德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建政办函〔2015〕168号)和本办法制定农村村民建房简易补办村镇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依然有效。
第十七条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我市农村村民住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两年。试行期间,若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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