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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古交市人民政府2017-11-29 15:41:31

古交市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40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7〕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做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一户一宅、符合标准,全力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成立古交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

组长:韩良会市长

副组长:褚宇平副市长

李勇存市政府副秘书长

景全金市国土局局长

成员:李广银市发改局局长

陈晋忠市财政局局长

李云市住建局局长

吴三太市规划局局长

马锁宝市农委主任

赵晋文市林业局局长

郭志甫市统计局局长

邢晓亮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志刚东曲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鹏西曲街道办事处主任

贾维龙桃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爱勇屯兰街道办事处主任

闫文平马兰镇党委书记、镇长

张吉明河口镇党委书记、镇长

吕四虎镇城底镇党委书记、镇长

张宏印梭峪乡党委书记、乡长

李宏刚加乐泉乡党委书记、乡长

芦俊鹏阁上乡党委书记、乡长

杨爱爱常安乡党委书记、乡长

武让原相乡党委书记、乡长

张维维岔口乡党委书记、乡长

刘爱民邢家社乡党委书记、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景全金(兼),办公室副主任邢晓亮(兼),办公室电话:5141493。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计划、设立登记点,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相关证件的查验、地籍调查及土地登记表格的填写,并会同国土所进行初审和上报工作。

三、经费保障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报经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批准后,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四、宅基地发(换)证审批流程、办结时限和登记标准

1、以村(居)为单位,由村(居)委会负责,土管员承办,所管辖区国土所及乡镇(街办)配合,实地逐户调查,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填写申请书、审批表,并签注村(居)委会意见。

村(居)委会意见:

(1)证、表、底薄与实地一致的,填写“情况属实,同意登记。“

(2)因丈量误差造成面积不符,但四至确实未变的,填写“本次丈量面积比发证面积多占(或少占)有XXX平方米,属原丈量误差,同意按实占面积登记。”

(3)1982年前建房,填写“XXX年建房,同意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4)1982年至1987年建房的,填写“XXX年建房,未超占,同意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或“超占XXX平方米,同意依照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5)1987年以后建房的,填写“XXX年建房,同意按批准面积登记。”其“超占XXX平方米,按现行法律规定从严处理。”

(6)发生变更的,填写“同意(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

(7)争议、纠纷处理情况并附调解书。

(8)其他情况酌情填写。

2、宅基地使用者意见:

村(居)委会拟同意换发证的,旧宅基地使用者对其拟换发证的宅基地四至与面积加注意见并签字盖章。

3、村(居)委会签注意见后报国土所和乡镇(街办)土管员审核,并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4、所在地国土所审核后,报乡镇(街办)审核,并签注乡镇(街办)意见,加盖公章。

5、报古交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后报古交市人民政府批准。

6、办结时限:自村(居)民申请之日、村(居)委会加注意见起,国土所七日内审核完毕(不含地籍调查和面积测量);自乡、街签注意见后,古交市国土资源局七个工作日审批完毕。

7、古交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8、建立健全土地登记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土地权利人。

(2)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3)土地的座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4)地上附着物情况。

(5)土地登记薄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公章,土地登记薄采用电子介质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五、宅基地证注销程序

因自然灾害、房屋受损、移民搬迁、道路建设、国家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灭失的,将宅基地证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公告废止,并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部分占用的重新核定面积,核发新证。

六、工作要求

此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换发证界线与处理标准

1、原古交工矿区人民政府发证(批准)面积与底薄、实地一致的按原证进行换发新证;八十年代末,古交市由于矿区上马,将古交、西曲等十余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其中涉及的原转户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证同时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结合上述情况,建立起全市农村宅基地登记查询系统。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扩大用地面积的,按法律法规从轻进行处罚后,进行登记。

3、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4、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省、市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无偿、无条件退出。

5、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超过一处的,应当退出。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如下:

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6、因房产赠与、继承、调换等原因需要变更宅基地使用者的,还应提供:(1)、房屋继承公证书;(2)、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3)、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4)、房屋互换协议公证书;(5)、房屋分割或合并协议公证书。

7、证件丢失的,必须在《太原日报》上公告遗失三个月后,按原底薄申请补办新证,并在证件上和登记薄中注明“补发”字样。

8、合并或分户的,需公安部门提供户籍证明;符合宅基地合并或分户条件的凭公证部门出具的声明书、合并或分户协议及村委会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二)、不予或暂缓换发证的

1、有纠纷的,待纠纷调解后办理;

2、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无批文的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予发证。

3、国发〔2004〕28号文件后,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不予发证。

4、除依法继承外,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超过的住宅不予发证。

5、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不予发证。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换、不发宅基地证。

7、对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换发证工作除以并政发〔2007〕9号文件具有合法的翻新手续外,其他不予颁发新证。

(三)、此项工作结束后,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法律效力,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各土地权利人在文件下发后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审核认定及申报登记,领取新版土地证书,否则,后果自负。

(四)、正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存在着许多争议地块,在本次登记发证中应将具体情况调查清楚,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有利于稳定的原则,进行确权。对于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按土地争议处理程序办理,但不影响土地登记资料的正常上报。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中,必须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是第一责任人,对每宗登记卷严格把关,登记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徇私情。对由于工作不细致,政策理解不透造成的错登、漏登,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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