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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陕西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开始分配(附房源信息及申请条件)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2017-11-07 17:12:43

靖政发〔2017〕51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工作,确保分配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和《靖边县第二期租赁型保障房申报工作实施方案》(靖政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有关规定,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我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

二、房源情况

我县的租赁型保障房,在阳光家园和惠民苑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建设,均位于靖边县新区。其中,小区内住宅多层为砖混全现浇结构,高层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全部为50平方米左右。经第一期、第二期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后,目前剩余房源2487套,包括惠民苑1788套(HA3、HA4,HA9、HA10、HB1、HB2、HB6、HB9、HB11),阳光家园699套(F1、B1、B2)。

三、分配方式

本次提供的租赁型保障房分为共有产权类房源和租赁类房源,按照两种类型分期进行分配。

(一)根据2017年6月12日靖边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27次)内容,将已分配在惠民苑HB1号楼的共有产权申请人按照原单元、楼层、房号直接调换在惠民苑HB7号楼租赁型保障房内;将原惠民苑HB1号楼共有产权类房源调整为租赁类房源;

(二)将第一期租赁型保障房选择租赁且摇取空号的轮候对象及第二期、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申请中取得保障资格并选择租赁的保障对象在租赁类房源中分配;

(三)将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申请中取得资格并选择共有产权保障方式的保障对象在共有产权类房源中分配;

(四)对于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根据保障对象的意愿,由保障对象提出申请,可优先在第一层中进行分配。

四、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配售价格和配租价格

根据租赁型保障房有关政策,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配售价格和配租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县租赁型保障房价格实施管理。依据靖边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通知(靖政办通〔2014〕23号)文件决定,确定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比例按照个人占60%,县政府占40%执行。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销售价格为多层住宅2246元/平方米(按照产权比例个人应付价格为1347.6元/平方米)、高层住宅2888元/平方米(按照产权比例个人应付价格为1732.8元/平方米)。根据采光、楼层等因素销售价格在10%的幅度内调减;租赁型保障房租赁价格为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根据采光、楼层等因素租金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适当下浮:纯北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20%、东西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10%、纯南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10%-20%。

五、销售对象申请、审核情况

我县租赁型保障房,按“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申购程序进行。此次分配的租赁型保障房包括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申请中取得保障资格并选择共有产权的保障对象;第一期租赁型保障房选择租赁且摇取空号的保障对象以及第二期、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申请中取得资格并选择租赁的保障对象。

六、分配程序

(一)公告

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公开分配前,由县政府以公告的形式,提前7日向社会公开分配的信息和内容,具体包括:

1.公开分配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租赁型保障房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配租或共有产权配售价格等情况;

3.公开分配的程序,注意事项,申请人所需携带资料及操作规程等;

4.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摇号选房程序

为确保我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此次租赁型保障房分配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具体摇号选房程序如下:

1.凡属于此次分配的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及《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公开分配仪式;

2.申请人按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放的《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编号依次摇取选房顺序号;

3.申请人按所摇取的选房顺序号依次摇取房号,并现场由公证部门公布单元、楼层及房号;

4.采用电脑公开分配后,已取得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或共有产权配售资格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号券到靖边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购买合同》或《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相关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保障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三)摇号选房方案

此次租赁型保障房的分配由于符合条件参加摇号选房的人数较多,为了保证摇号过程有序进行,综合选房程序、人数及安全等诸多因素,采取按照共有产权和租赁两种类型分批分期分配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如下:

1.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准入通知书》(第一类)和《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准入通知书》(第二类)分为共有产权类房源和租赁类房源两种类型进行摇号分配;

2.根据每一种类型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的多少结合分配场地人数的要求,按实际情况将所参加摇号分配的申请人和房源平均分为若干批,按照摇号分配程序分期分批进行分配。

七、组织实施

此次公开分配仪式,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现场摇号由县公证处具体负责。县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并邀请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等社会各界代表监督分配过程,同时现场产生群众监督代表,对公开选房分配过程进行监督。

八、相关责任

(一)申请人取得分配资格后,未按规定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在指定地点参加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人通过摇号程序取得房号券的,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通过摇号程序,摇到空号《房号券》的,自动轮转至下一期租赁型保障房选房程序中。

(四)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保障资格,已取得房屋的,立即予以清退,收回房屋,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五)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对在租赁型保障房分配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规定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和《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申报工作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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