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2017-11-08 09:59:26
南宁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项目
选房报名须知
为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有序开展,及时给予已获公共租赁住房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住房安置,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中心设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报名大厅并开通了网上报名信息平台,常态化集中受理选房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可选房源基本情况
我中心将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竣工实际情况,实行即时动态更新,具体项目名称、地址、房源套数、租金标准、房源户型等信息各保障户可登录网上报名信息平台公租房预分配项目楼盘信息表,或自行至分配报名大厅现场了解。
二、分配报名受理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咨询电话。
(一)报名时间
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15日的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每一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如下: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下班前30分钟为资料移交和整理时间,不对外接待。如果国家、自治区、南宁市临时将法定假日调整为工作日,按有关假日调整通知执行。
(二)现场报名地点
南宁市星光大道37-1号公租房分配报名大厅(原江南海鲜市场对面,可乘坐1路、5路、11路、21路、31路、39路、41路、60路、93路公交车在星光福建路口站点下车),咨询电话:0771-4887940、2839702。
(三)报名对象
正在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已取得公租房资格证的保障家庭。
(四)报名方式
保障户可自行前往分配报名大厅或登录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政务信息网(网址:http://www.nnjgzx.com/)了解选房信息并参与选房报名。
三、实物配租原则
保障家庭只能申请实物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报名实物配租户型的标准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保障人数1人的,可报名单间配套;
(二)保障人数2人的,可报名一房一厅;
(三)保障人数3人,家庭成员中有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报名一房一厅;家庭成员均年满16周岁的,可报名二房一厅;
(四)保障人数为4人及以上的,可报名二房一厅。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提出安置申请的,应认真填写意向房源,我中心将根据公租房房源交付情况、《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44号)政策、保障家庭情况,适时组织保障家庭进行选房。
(二)申请人需认真填写意向房源,填写的意向房源作为我中心开展实物配租的重要依据。
(三)可分配房源大于或等于报名家庭数时,报名家庭直接获得选房资格。可选房源数小于报名家庭数时,按照报名家庭获得公租房资格证编号顺序,区分优先选房家庭和普通选房家庭,经过公示无异议确立的名单即为选房入围名单,选房入围家庭可参加现场抽取房号,未入围的家庭可以参与下一轮的选房报名。
(四)“三孤”、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及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企业内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曾参加对外作战的军人、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者, 正在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属于优先选房家庭,该类家庭如申请优先安置,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部分项目小区仍处在相关配套设施完善阶段,申请人需综合考虑选择这些项目安置后,需要等候项目具备入住条件后,方能选房入住的实际情况,理性做出安置意向报名选择。
(六)每月15日、30日(节假日往后顺延)我中心将当月报名结果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我中心政务信息网和办公场所公示(保障户可自行登录网站或至我中心办公场所自行查看),公示无异议的,各项目小区选房入围名单确立,我中心将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形式通知保障户参与选房。
(七)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44号)有关规定,申请人家庭配租入围后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或拒绝选房、放弃选房的将被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自放弃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八)以上选房报名事项如有变动的,我中心另行通知。
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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