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邻水县人民政府2017-11-21 10:25:03
关于启动邻水县2017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公告
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及鼎屏镇,城北镇,城南镇:
《邻水县2017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将申请2017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
二、公租房基本情况
本次分配出租的公租房位于环城路祥园路口,城东派出所北侧的两栋高层电梯房,两室一厅一厕一卫,建筑面积60余平方米。室内简装,水电气安装入户。
三、保障方式
本次推出的公租房全部采用租赁方式。申请条件和要求详见《邻水县2017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四、审核程序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就职单位予以受理。
(二)初审(2017年11月20日起至11月30日止)。由各申请人就职单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会审(2017年12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各单位初审合格后,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会同县人社局、财政局、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乡镇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提交给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查。
(四)复审(2017年12月16日起至12月18日止)。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各相关部门审查结果予以复审。
(五)公示(2017年12月19日起至12月26日止)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房号抽取(2017年12月29日上午,地点待定)。现场抽取房号,抽中房号的进行公示,未抽中的纳入轮候范围。
(七)现场验房(2018年1月2日至1月12日止)。抽中房屋的凭“现场确认书”到现场详细查看房屋及小区环境,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租房。
(八)缴费时间(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确定需要租房的到指定银行缴存租金3600元/年和租房履约保证金3000元,并在小区物管处缴纳物管费后领取钥匙。逾期未缴存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签订租房合同(2018年1月22日起至2月9日止)。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邻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抽取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1、《邻水县2017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咨询电话:0826-3378369 0826-3222863
邻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1月17日
《邻水县2017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11月9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邻水县2017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公布,自2017年11月20日起实施。本细则适用于以租赁形式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年满20周岁以上,在我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县城区内无私有房产(含商业用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无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及个体户工商(投资额10万元以上)经营信息(含合伙人、企业股东出资)、无购买汽车(含营运、作业车辆)等登记信息的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我县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新就业工作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在就业,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3.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在就业,用人单位承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
4.因病或非人为原因致贫的特殊困难职工家庭,并经乡镇和县民政、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无住房的县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退休职工。
(二)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在我县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无拆迁安置未接房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县未转让住房。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四)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及子女。
二、申请时间及要求
申请时间:
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
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向就职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组织部提供的高层次人才证明或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正式职工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由户籍部门出具的父母及子女的户籍证明;
4.属企业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合同,就业单位提供的就业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在就业的证明,人社部门提供的就业单位为其自申请年度止连续缴纳一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证明。
5.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需提供单位就业证明及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情况证明或承诺书。
6.因病或非人为原因致贫的县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或离退休职工,需提供乡镇和县民政、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无住房的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需加盖复印属实公章。
三、审核时间及程序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就职单位予以受理。
(二)初审(2017年11月20日起至11月30日止)。由各申请人就职单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会审(2017年12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各单位初审合格后,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会同县人社局、财政局、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乡镇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提交给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查。
(四)复审(2017年12月16日起至12月18日止)。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各相关部门审查结果予以复审。
(五)公示(2017年12月19日起至12月26日止)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房号抽取(2017年12月29日上午,地点待定)。现场抽取房号,抽中房号的进行公示,未抽中的纳入轮候范围。
(七)现场验房(2018年1月2日至1月12日止)。抽中房屋的凭“现场确认书”到现场详细查看房屋及小区环境,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租房。
(八)缴费时间(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确定需要租房的到指定银行缴存租金和租房履约保证金,并在小区物管处缴纳物管费后领取钥匙。逾期未缴存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签订租房合同(2018年1月22日起至2月9日止)。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邻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抽取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元,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租金管理
1.每套公租房一年一次性交清3600元/年。
2.公租房租金直接缴入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3.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年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报住房、收入、就业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管理模式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按双方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五、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县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金补贴。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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