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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溆浦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2017-2021)》的通知 溆政办发〔2017〕19号

来源:溆浦县人民政府2017-10-20 09:31:30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溆浦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2017-2021)》的通知

溆政办发〔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溆浦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2017-2021)》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溆浦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2017-2021)

为了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确保我县畜禽养殖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16〕99号)、《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溆浦县畜牧水产十三五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畜禽养殖区划分类型

溆浦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区(场)。

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畜禽养殖区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县城、工业园区、各乡镇现行城镇规划红线以内为禁养区(以住建局等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饮用水源保护划分方案执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

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陆域:沿岸纵深50米。

二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和下游100-300米。陆域:沿岸纵深1000米。

目前县自来水厂已正式下文,其他乡镇集中供水点正在审批中。所有乡镇集中供水点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准执行。

3.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

我县重点保护区:大江口镇威虎山片区、三江镇龙泉山片区、统溪河镇穿岩山片区、葛竹坪镇山背片区、龙潭镇米粮洞片区和思蒙国家湿地公园(片区在卢峰镇、思蒙镇、大江口镇)。

4.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目前我县A级旅游景区有:向警予同志纪念馆、山背花瑶梯田景区、穿岩山风景区、阳雀坡古村落景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3.自然村、卫生院、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4.重要湖库周围、溆水、沅江干流两岸500米以内区域。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满足环境容量的为适养区。

六、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依法分期分批实行关停、转产或搬迁等措施处置。

(二)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养殖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现有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对群众反应强烈、污染问题突出的养殖场,依法强制关闭或搬迁。

(三)适养区:根据环境承载量控制畜禽饲养总量,提倡适度规模养殖。养殖场要合理布局,推广标准化生态养殖,实行农牧结合等模式,排泄物就地消纳或集中处理等方式,实现达标排放,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县环保、发改、畜牧、水利、农业、国土、住建、林业、财政、法制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1.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对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的管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2.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严格执法。

3.落实措施,强化管理。县人民政府将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工作纳入各乡镇目标考核,实行目标管理,逐级分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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